作者han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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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7上親屬法期末考
時間Mon Jan 12 23:49:27 2009
考試科目:親屬法
命題教授:蔡穎芳
考試班級:法二B
考試時間:100分鐘
一、丙男與丁女於民國90年1月結婚,於同年四月丁女即產下一子A,申報出
生登記時,由戶政人員登記為丙男與丁女之子。丙丁兩人原本家庭和睦,但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丁女吵著要離婚,且時常離家不歸。丙懷疑丁另交男友,
某日丁未返家,丙翻閱丁之日記,想找尋丁之下落,竟發現丁於日記記載,不知
A子係丙之子,還是男友戊男之子,還記載對戊男之思念等與。丙男感到晴天霹靂,
歲與A子進行DNA親子血緣鑑定,鑑定結果為兩人應無親子關係。
試問:丙男對A子之事,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一子A。乙女於結婚前一年
,自其父受贈一棟1000萬元的房屋,其中有40萬元的贈與稅,因乙女無現金可以繳納
,由甲男於婚後以其工作所得代為繳清。甲男婚前有存款100萬元,二人結婚15年後,
甲男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時,其銀行存款從婚前之100萬元增加至460萬。乙女婚後為
全職家管,婚後收入包括婚前受贈房屋的出租所得160萬元,再加上乙女於接送小孩
上下學的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加害人丙給付乙女40萬元的醫療費用支出的財產上損害
賠償,還有20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試問:甲死亡時,乙女自甲可分得多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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