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1090714 (Garfield)
看板PU_Law
標題[資訊] 97上民法總則期中考(林鴻圖老師)
時間Mon Nov 10 11:33:52 2008
一、何謂權利能力?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之始、終為何?
胎兒有無權利能力?
失蹤人有無權利能力?
經死亡宣告之自然人實際上尚生存者有無權利能力?
(本題三十分-1996司法官考試)
二、某甲,家住澎湖,來往高澎兩地經商,自六十二年五月五日起離去其在澎湖的居住所
。音訊斷絕,生死不明。甲有妻乙,及幼女丙,甫兩歲且患有小兒麻痺,鄰居丁時常
照顧,對丙更是同己出,關愛備至。至七十年三月一日,丁表示願與乙女結婚,並收
養丙,力促乙對甲聲請死亡宣告,乙為守舊女子不欲為之。試問:
1.何謂死亡宣告?為何設置死亡宣告制度?
2.丁得否聲請法院為甲的死亡宣告?檢察官得否聲請甲的死亡宣告?
3.法院為死亡宣告時,應如何確認甲死亡及死亡時間?
4.設甲失蹤後,居住於台北,於七十年一月三日向戊購地,地價高漲。戊得否乙甲被
宣告為死亡,無權力能力,而否認買賣七約的效力?
5.設甲於死亡宣告後生還,發現乙與丁結婚;丙由丁收養;其屋已被出售,價金五百
萬元,為醫治丙支出一百萬元,其餘四百萬元存放銀行,而丁明知(或不知)甲尚
生存的情事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為何?
(本題四十分-王澤鑑例題)
三、「許純梅」為知名科技大亨獨生女,家財萬貫美豔動人,因因緣際會與出身貧困在法
院當工友的「何四海」相識鄉戀。此事經A週刊獨家報導後引起媒體關注,各家電子
媒體為追求高收視率,每天派出SNG車進駐「許純梅」的豪宅門口與「何四海」工
作之法院,記者經常報導純梅哪天在外過夜,或是追問四海何時辭去工作等等。此以
令純梅與四海感到不堪其擾。試問
1.純梅及四海對於A週刊及派出SNG車之電子媒體有何民法上之請求權?
2.B電視台為搶佔獨家新聞,率先暴料「上流梅另結新歡、工友海人財兩失」實則為
謠言一樁,B電視台事後卻未澄清該報導,因此導致親朋好友開始對兩人另眼相看
。請問阿梅與阿海得對B電視台主張民法上何種請求權?
3.請問傳播媒體的新聞自由與人格權名譽權之保障其界線為何?
(本題三十分-2004東華法研試題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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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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