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1090714 (Garfield)
看板PU_Law
标题[资讯] 97上民法总则期中考(林鸿图老师)
时间Mon Nov 10 11:33:52 2008
一、何谓权利能力?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之始、终为何?
胎儿有无权利能力?
失踪人有无权利能力?
经死亡宣告之自然人实际上尚生存者有无权利能力?
(本题三十分-1996司法官考试)
二、某甲,家住澎湖,来往高澎两地经商,自六十二年五月五日起离去其在澎湖的居住所
。音讯断绝,生死不明。甲有妻乙,及幼女丙,甫两岁且患有小儿麻痹,邻居丁时常
照顾,对丙更是同己出,关爱备至。至七十年三月一日,丁表示愿与乙女结婚,并收
养丙,力促乙对甲声请死亡宣告,乙为守旧女子不欲为之。试问:
1.何谓死亡宣告?为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
2.丁得否声请法院为甲的死亡宣告?检察官得否声请甲的死亡宣告?
3.法院为死亡宣告时,应如何确认甲死亡及死亡时间?
4.设甲失踪後,居住於台北,於七十年一月三日向戊购地,地价高涨。戊得否乙甲被
宣告为死亡,无权力能力,而否认买卖七约的效力?
5.设甲於死亡宣告後生还,发现乙与丁结婚;丙由丁收养;其屋已被出售,价金五百
万元,为医治丙支出一百万元,其余四百万元存放银行,而丁明知(或不知)甲尚
生存的情事时,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为何?
(本题四十分-王泽监例题)
三、「许纯梅」为知名科技大亨独生女,家财万贯美艳动人,因因缘际会与出身贫困在法
院当工友的「何四海」相识乡恋。此事经A周刊独家报导後引起媒体关注,各家电子
媒体为追求高收视率,每天派出SNG车进驻「许纯梅」的豪宅门口与「何四海」工
作之法院,记者经常报导纯梅哪天在外过夜,或是追问四海何时辞去工作等等。此以
令纯梅与四海感到不堪其扰。试问
1.纯梅及四海对於A周刊及派出SNG车之电子媒体有何民法上之请求权?
2.B电视台为抢占独家新闻,率先暴料「上流梅另结新欢、工友海人财两失」实则为
谣言一桩,B电视台事後却未澄清该报导,因此导致亲朋好友开始对两人另眼相看
。请问阿梅与阿海得对B电视台主张民法上何种请求权?
3.请问传播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名誉权之保障其界线为何?
(本题三十分-2004东华法研试题改编)
--
减肥,就像从事演艺事业....
肥肉总是来回演出安可。
by Garfiel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8.28.190
※ 编辑: ab1090714 来自: 140.128.28.190 (11/1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