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johnny () 看板: PU_Law
標題: Re: [問題] 性侵害的標準..
時間: Thu Sep 25 20:25:32 2008
性騷擾
性侵害
猥褻
是不一樣的東西,請區分清楚!!!
下文跟上文無關=================================================================
轉貼: 元照網路書店焦點直擊文章一篇如下:
主題: 又見襲胸案─摸多久重要嗎?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彰化地區曾發生一件襲胸案,一名男子於內衣特賣之場合觸碰被害人
胸部三次,彰化地院承審本案法官援引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認為該男子接觸婦
人胸部僅約十秒,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性慾,並且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因此不構成刑
法第二二四條之強制猥褻罪。遲到今年年初,本案經台中高分院改判有罪。
這個案件自一審判決後,引起社會大眾熱烈討論,焦點全都放上「十秒」這個
關鍵詞上,多數民眾對於法院的見解不表認同,而婦女團體對此更是為之氣結,認為法官
有變相鼓勵犯罪之虞,並質疑究竟要幾秒才算猥褻。至於二審所做成的有罪判決,可能是
因為結果比較符合社會大眾觀感,不夠勁爆,因此媒體並不熱衷報導。嗣後發生的社會效
應,則是許多類似案件中的行為人,皆以此例為辯稱自己的行為並不犯法,例如本月(二
○○八年八月)於宜蘭有一名男子酒後強行撫摸他人胸部,出庭應訊時聲稱自己只摸了四
秒,比起別人的十秒他還短了不少,因此不應有罪。這顯示法院的判決,非但沒有達到刑
法上所謂教育機能的正面效果,反而引起了負面的影響。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出於引起或滿足性慾的意思,進而為違
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單就這點來看,行為人與被害人身體接觸時間的是四秒也好、十秒
也罷,對於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並非決定性的關鍵所在。在類似的案例中,真正值得
我們重視的是被害人的意願有沒有受到侵害,以及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被害
人的願意。性,是人類最基本的生理慾望之一,同時也是最隱私的一部分,法律並不禁止
人們滿足自己在這方面的慾望,但在滿足性慾的同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這是妨
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護的法益,同時也是所有防止性犯罪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所在。簡單
地說,由刑法所扮演保護法益的角色來看,客觀面的審查關鍵在於被害人的利益是否受有
侵害,行為人藉由犯罪行為得到什麼好處根本不是重點,在此類犯罪之中,犯罪利益發揮
功能的反而是在行為的主觀面,也就是行為人是不是出於得到某種利益而為行為,在性犯
罪上主要是滿足自己性慾的念頭,這也是性犯罪多半為「傾向犯」的原因。因此,在類似
案件中,要考慮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什麼想法碰了別人的胸部,如果是為了滿足自己的
性慾,縱使持續的時間再短,還是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最近發生一起搭肩半秒遭控告性騷擾的案件,媒體照慣例又將焦點放在時間上
,聳動的報導內容反而讓整起事件中真正的關鍵事實模糊。性騷擾在概念上也是違反他人
意願的性侵害行為,如果客觀上被害人認為自己的性自主權受到了侵害,接下來我們要問
的是行為人主觀面的要素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至於整起事實過程歷時多久、是否足夠行
為人獲得滿足,或許有參考的價值,但絕非判斷的標準。所以,與其將目光專注於測量時
間的馬錶上,不如好好斟酌有無故意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吧!
原文在此: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5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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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0.102
※ 編輯: bigjohnny 來自: 125.230.0.102 (09/25 20:32)
1F:→ cat241:如果你真的要人分清...至少要寫出三種類型的要件 09/25 22:30
2F:→ cat241:因為我在網咖~回去再來分析好了~ 09/25 22:30
3F:推 b92006:這一篇多少p幣? 09/25 22:59
※ 編輯: bigjohnny 來自: 125.230.0.102 (09/25 23:11)
4F:推 cat241:P幣真好賺...貼個文就入帳了= 3= 09/28 01:52
5F:→ bigjohnny:轉貼文有犯板規嗎? 莫名其妙 況且P幣也沒啥路用 10/03 18:18
6F:→ bigjohnny:誰說一定要原創的 轉貼好文 賺P幣也是天經地義! 10/03 18:20
7F:推 b92006:(茶)這算挑釁還是挑起筆戰 ? 版大 10/08 02:49
8F:推 a031819:是沒犯版規啦...但是有經過原著作權人同意嗎...? 10/08 19:38
9F:→ bigjohnny: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請自己看! 10/09 19:30
10F:→ bigjohnny:法律適用懶得寫了~ 10/09 19:31
11F:推 b92006:可以在PO一篇著作權法專題研究...賺個一百P XDD 10/09 20:25
12F:推 a031819:就我對著作權法的認知,前述三條法條跟學長引用這篇文章有 10/09 22:20
13F:推 a031819:無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似乎沒有關聯。 10/09 22:21
14F:推 a031819:著作權法第九條學長想引用的事關於新聞的那一款? 10/09 22:21
15F:推 a031819:如果是的話,這篇文章並非單純報導新聞而係針對時事之評論 10/09 22:22
16F:推 a031819:與新聞的性質有所不同。 10/09 22:22
17F:推 a031819:而第四十一條所述,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刊載其著作物於新 10/09 22:23
18F:推 a031819:聞紙或公開播送的約定,並且規定此約定不影響著作權人固有 10/09 22:24
19F:推 a031819:之著作權。第五十二條則是說明學術合理引用,此種引用也非 10/09 22:25
20F:推 a031819:指全篇文章轉載...。所以,若不是我對法條認知錯誤就是學 10/09 22:25
21F:推 a031819:長要援引的法條有點問題。 10/09 22:25
22F:推 kinkielsa:我是想默默地說~~~小婷可以無限次數推文~好閃> < 10/10 18:10
23F:推 cat241:學弟也認真了~我推一下 10/10 19:25
24F:→ cat241:再來說說我個人的觀點.... 10/10 19:26
25F:→ cat241:真的想要人懂~就要去解釋你想表達的東西 10/10 19:26
26F:→ cat241:老是轉貼文章,或說個法條叫人自己看 10/10 19:27
27F:→ cat241:那你何必發文討論? 10/10 19:27
28F:→ cat241:並不是說轉貼文章犯法,只是好歹也給點心得或說明啊 10/10 19:28
29F:推 b92006:學長也認真了....其實跟他認真你們就輸了XDDD 10/11 00:43
30F:→ pastor1982:同一個系的,別開戰咩... 10/11 14:15
31F:推 b92006:放心啦@@開戰就被水桶了~我們講話沒火藥味XD 10/11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