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johnny () 看板: PU_Law
标题: Re: [问题] 性侵害的标准..
时间: Thu Sep 25 20:25:32 2008
性骚扰
性侵害
猥亵
是不一样的东西,请区分清楚!!!
下文跟上文无关=================================================================
转贴: 元照网路书店焦点直击文章一篇如下:
主题: 又见袭胸案─摸多久重要吗?
九十四年十一月间,彰化地区曾发生一件袭胸案,一名男子於内衣特卖之场合触碰被害人
胸部三次,彰化地院承审本案法官援引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号判例,认为该男子接触妇
人胸部仅约十秒,客观上不足以引起性慾,并且未使用强暴、胁迫等手段,因此不构成刑
法第二二四条之强制猥亵罪。迟到今年年初,本案经台中高分院改判有罪。
这个案件自一审判决後,引起社会大众热烈讨论,焦点全都放上「十秒」这个
关键词上,多数民众对於法院的见解不表认同,而妇女团体对此更是为之气结,认为法官
有变相鼓励犯罪之虞,并质疑究竟要几秒才算猥亵。至於二审所做成的有罪判决,可能是
因为结果比较符合社会大众观感,不够劲爆,因此媒体并不热衷报导。嗣後发生的社会效
应,则是许多类似案件中的行为人,皆以此例为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犯法,例如本月(二
○○八年八月)於宜兰有一名男子酒後强行抚摸他人胸部,出庭应讯时声称自己只摸了四
秒,比起别人的十秒他还短了不少,因此不应有罪。这显示法院的判决,非但没有达到刑
法上所谓教育机能的正面效果,反而引起了负面的影响。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其重点在於行为人出於引起或满足性慾的意思,进而为违
反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单就这点来看,行为人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时间的是四秒也好、十秒
也罢,对於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并非决定性的关键所在。在类似的案例中,真正值得
我们重视的是被害人的意愿有没有受到侵害,以及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被害
人的愿意。性,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慾望之一,同时也是最隐私的一部分,法律并不禁止
人们满足自己在这方面的慾望,但在满足性慾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这是妨
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护的法益,同时也是所有防止性犯罪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所在。简单
地说,由刑法所扮演保护法益的角色来看,客观面的审查关键在於被害人的利益是否受有
侵害,行为人藉由犯罪行为得到什麽好处根本不是重点,在此类犯罪之中,犯罪利益发挥
功能的反而是在行为的主观面,也就是行为人是不是出於得到某种利益而为行为,在性犯
罪上主要是满足自己性慾的念头,这也是性犯罪多半为「倾向犯」的原因。因此,在类似
案件中,要考虑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出於什麽想法碰了别人的胸部,如果是为了满足自己的
性慾,纵使持续的时间再短,还是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最近发生一起搭肩半秒遭控告性骚扰的案件,媒体照惯例又将焦点放在时间上
,耸动的报导内容反而让整起事件中真正的关键事实模糊。性骚扰在概念上也是违反他人
意愿的性侵害行为,如果客观上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性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接下来我们要问
的是行为人主观面的要素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至於整起事实过程历时多久、是否足够行
为人获得满足,或许有参考的价值,但绝非判断的标准。所以,与其将目光专注於测量时
间的马表上,不如好好斟酌有无故意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吧!
原文在此: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5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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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0.102
※ 编辑: bigjohnny 来自: 125.230.0.102 (09/25 20:32)
1F:→ cat241:如果你真的要人分清...至少要写出三种类型的要件 09/25 22:30
2F:→ cat241:因为我在网咖~回去再来分析好了~ 09/25 22:30
3F:推 b92006:这一篇多少p币? 09/25 22:59
※ 编辑: bigjohnny 来自: 125.230.0.102 (09/25 23:11)
4F:推 cat241:P币真好赚...贴个文就入帐了= 3= 09/28 01:52
5F:→ bigjohnny:转贴文有犯板规吗? 莫名其妙 况且P币也没啥路用 10/03 18:18
6F:→ bigjohnny:谁说一定要原创的 转贴好文 赚P币也是天经地义! 10/03 18:20
7F:推 b92006:(茶)这算挑衅还是挑起笔战 ? 版大 10/08 02:49
8F:推 a031819:是没犯版规啦...但是有经过原着作权人同意吗...? 10/08 19:38
9F:→ bigjohnny:着作权法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请自己看! 10/09 19:30
10F:→ bigjohnny:法律适用懒得写了~ 10/09 19:31
11F:推 b92006:可以在PO一篇着作权法专题研究...赚个一百P XDD 10/09 20:25
12F:推 a031819:就我对着作权法的认知,前述三条法条跟学长引用这篇文章有 10/09 22:20
13F:推 a031819:无取得着作权人授权似乎没有关联。 10/09 22:21
14F:推 a031819:着作权法第九条学长想引用的事关於新闻的那一款? 10/09 22:21
15F:推 a031819:如果是的话,这篇文章并非单纯报导新闻而系针对时事之评论 10/09 22:22
16F:推 a031819:与新闻的性质有所不同。 10/09 22:22
17F:推 a031819:而第四十一条所述,是指着作权人授权他人刊载其着作物於新 10/09 22:23
18F:推 a031819:闻纸或公开播送的约定,并且规定此约定不影响着作权人固有 10/09 22:24
19F:推 a031819:之着作权。第五十二条则是说明学术合理引用,此种引用也非 10/09 22:25
20F:推 a031819:指全篇文章转载...。所以,若不是我对法条认知错误就是学 10/09 22:25
21F:推 a031819:长要援引的法条有点问题。 10/09 22:25
22F:推 kinkielsa:我是想默默地说~~~小婷可以无限次数推文~好闪> < 10/10 18:10
23F:推 cat241:学弟也认真了~我推一下 10/10 19:25
24F:→ cat241:再来说说我个人的观点.... 10/10 19:26
25F:→ cat241:真的想要人懂~就要去解释你想表达的东西 10/10 19:26
26F:→ cat241:老是转贴文章,或说个法条叫人自己看 10/10 19:27
27F:→ cat241:那你何必发文讨论? 10/10 19:27
28F:→ cat241:并不是说转贴文章犯法,只是好歹也给点心得或说明啊 10/10 19:28
29F:推 b92006:学长也认真了....其实跟他认真你们就输了XDDD 10/11 00:43
30F:→ pastor1982:同一个系的,别开战咩... 10/11 14:15
31F:推 b92006:放心啦@@开战就被水桶了~我们讲话没火药味XD 10/11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