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
站內PU_Family
標題[靜說] 法不溯既往
時間Sat Jun 7 00:48:40 2008
這篇文,提供我微薄的知識,
該如何看待這篇文,同學、前輩、老師們,
心有定見,我也不多說什麼了。
(至若有錯誤的部份,還請指教)
所謂法不溯既往,簡單來說,就是「禁止追溯」。
所謂的禁止追溯,係指法律只能規範「法律制定後」的行為,
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就刑法上的意義而言,
則是指刑法的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的行為。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而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這項原則的原理,白話而言就是要讓人死的明白,
使人不至於在行為時平白的承擔行為後不可預見的未來之「罪」與「刑」。
(讓人在行為當下,即具 對於自己行為之不法性有所認識)
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之一,也是許多法律都必須遵守的原則。
(原則上,有關於何種行為該當「罪」、
何種「罪」該受何種「刑」的相關法律,
都必須遵守此項原則。)
原則上,法律制定前的行為,不可以制定法律後追溯對行為加以評價,
除非法律公佈當下明確告知溯及既往,
但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通常必須是對人民有益的。
(才疏學淺的我沒見過例外)
是若,今版主若制定版規,並設有相關的處罰條件,
即不得處罰「版規制訂前」所規定之禁止行為。
另,基於此項原則,
亦不得以 某行為發生後,制定法律禁止該行為,
並溯及處罰制定法律前所發生的行為(包含箝制言論自由)。
備註:
判決書之書寫,需載明法源基礎、涵涉過程、法律效果、判決日期。
亦即,判決時,
應於判決主文內加上判決所憑依的法規、
行為人之行為如何違反法規,
最後才說明法律效果並加以執行。
(簡單來說,總是該說明判決的自由心證過程,讓犯人知其所以吧!
不然犯人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對犯人而言不公平。)
單純僅說明法律效果而未加涵涉的判決文,
是...很...有問題的。
且,被上訴推翻的機會...不低喔...
--
小婷是誰啊?
╮( ̄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61.30
※ 編輯: SkyCooer 來自: 218.167.164.42 (06/07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