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云流天外苍龙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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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静说] 法不溯既往
时间Sat Jun 7 00:48:40 2008
这篇文,提供我微薄的知识,
该如何看待这篇文,同学、前辈、老师们,
心有定见,我也不多说什麽了。
(至若有错误的部份,还请指教)
所谓法不溯既往,简单来说,就是「禁止追溯」。
所谓的禁止追溯,系指法律只能规范「法律制定後」的行为,
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就刑法上的意义而言,
则是指刑法的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的行为。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而处罚法律生效前业已发生之行为。
这项原则的原理,白话而言就是要让人死的明白,
使人不至於在行为时平白的承担行为後不可预见的未来之「罪」与「刑」。
(让人在行为当下,即具 对於自己行为之不法性有所认识)
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也是许多法律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原则上,有关於何种行为该当「罪」、
何种「罪」该受何种「刑」的相关法律,
都必须遵守此项原则。)
原则上,法律制定前的行为,不可以制定法律後追溯对行为加以评价,
除非法律公布当下明确告知溯及既往,
但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通常必须是对人民有益的。
(才疏学浅的我没见过例外)
是若,今版主若制定版规,并设有相关的处罚条件,
即不得处罚「版规制订前」所规定之禁止行为。
另,基於此项原则,
亦不得以 某行为发生後,制定法律禁止该行为,
并溯及处罚制定法律前所发生的行为(包含箝制言论自由)。
备注:
判决书之书写,需载明法源基础、涵涉过程、法律效果、判决日期。
亦即,判决时,
应於判决主文内加上判决所凭依的法规、
行为人之行为如何违反法规,
最後才说明法律效果并加以执行。
(简单来说,总是该说明判决的自由心证过程,让犯人知其所以吧!
不然犯人怎麽死的都不知道,对犯人而言不公平。)
单纯仅说明法律效果而未加涵涉的判决文,
是...很...有问题的。
且,被上诉推翻的机会...不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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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是谁啊?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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