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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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5下票據法期中考
時間Wed Jun 4 13:14:06 2008
考試科目:票據法
命題教授:葉新民
考試班級:法律二B
考試時間:一百二十分鐘
一、請自行舉出實例,說明票據法第十三條的意義。(請指出您的實例中,何人為條文中
之票據債務人、自己、發票人、執票人以及前手)
二、甲欲以支票購買三萬元的電腦,於是簽好一張無記名支票(未記載受款人),惟其後
發現金額誤植為四萬元,於是甲將金額修改為三萬元後,於修改處加蓋支票印鑑章。
該支票在甲攜至3C賣場時,遭乙所竊,乙以專業的化學方法將甲所元記載以及修改
後的金額消去,並改填五萬元後,持該支票向丙珠寶公司購買鑽戒一只,丙之職員丁
要求乙背書,乙從之。丁於其僱傭契約中,獲得代丙收取價金的授權,此外並無其他
授權,但丁仍將該支票轉讓戊以購買五萬元的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丁定於支票背面盜
蓋丙之公司章,且於其旁蓋其自己的私章,以為背書。戊持該支票向己請求貼現十萬
元,經己同意,戊將支票金額改為十萬元,並偽造其父庚之簽名為背書轉後將支票交
己。己則將該支票背書後贈與其女友G作為生日禮物。試問:G於銀行拒絕付款後,
是否得向甲、乙、丙公司、丁、戊、己、庚等人追索票款?並請說明可請求的金額分
別是多少?
三、甲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乙公司,票面金額為三百萬元之支票一紙,寄交乙公司,用以支
付貨款。乙公司之收發人員A收受後,擅自於支票背面盜蓋乙公司之印章後交付予
丙,用以償還債務。旋丙於支票背面註記連帶保證人並蓋章後交付丁,向丁借貸同額
款項一筆,約定以票載發票日期為清償期。丁於票載發票日提示上開支票未獲付款,
請問丁是否能向甲、乙公司、丙以及A主張票據權利?試附具理由說明之。
(注意,有關丁是否取得票據上權利,請分別就丙對乙盜蓋之事實為善意或惡意,分
別討論之;另應注意丁之善意或惡意是否對其權利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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