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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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5下行政法期中考
時間Sun May 25 14:30:17 2008
考試科目:行政法
命題教授:王迺宇
考試班級:法律二AB
考試時間:一百二十分鐘
壹、依大法官四六九號解釋意涵,主管機關公務員依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
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而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受損,被害人得請
求國家賠償。在此情形下,請問
一、主管機關公務員對其執掌是否還有任何裁量權?(10%)
二、此特定人在未受損之前,是否取得要求主管機關公務員作為之公權利?(10%)
貳、民國五十年,服務於金門前線的林義夫上尉突然失蹤,連上部分資料也同時遺失,當
時負責營房警衛勤務的兩名士兵則遭人擊昏,國防部立刻派人調查,調查結果認定林
義夫上尉與兩民士兵同遭中共水鬼偷襲,林義夫恐已殉職,惟暫列失蹤,待進一步確
認。半年後國防部正式認定林義夫因公殉職,因此發給林義夫遺眷撫恤金六十萬元。
一年後我方敵後人員確定林義夫當年實為投共,但國防部擔心軍民士氣受打擊,尤其
林義夫當年還是以台大高材生志願留營服務,並獲總統召見,故國防部決定封鎖消
息。國防部派人至林義夫遺眷家中告知此事,林家這才知道林義夫沒死之事。國防部
希望林家以國為重,不得洩漏此消息,為使他人不致懷疑,撫恤金則不追回,林家同
意。林義夫後在大陸成為著名經濟學者、人大委員。今年初,林義夫因在台父親死
亡,想回國奔喪,於是此事爆發,國防部表示無法接受林義夫回台,除非林義夫接受
軍法審判,同時對於林家所領之撫卹金,國防部亦依法追討(國防部主張林家所領之
撫卹金為不當得利),惟林家早已用掉該筆錢故拒絕返還。(林家主張其所得撫恤金
利益應受信賴保護),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合法?(20%)
參、立法院之通過大學生修業畢業管理法中,並無規定各大專院校可對全學期上課未達法
定時數者,應予評定為該科不及格之規定,惟某校經行政會議通過該校管理辦法規
定,上課未達每科全學期上課總數的二分之一者,該科一律不及格。不及格學分數達
該學期總學分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予退學。今王同學因公假太多,導致所修的所有
課程全學期缺課皆超過二分之一,雖其私下很用功,故考試仍獲高分。然學校依查核
出席狀況,認定王同學所有科目皆應不及格,也因此王同學遭學校退學,王同學不服
提出申訴。王同學主張:
1、立法院並無對學校就上課應否出席相關事務有任何的授權,故法律不可自訂管理
辦法,並據此剝奪其受教權,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暫不論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學校規定本身從程序上及其實質內容來看皆缺乏
正當性,故應無效。
一、請問王同學1的主張是否符合大法官的看法?(10%)
二、2的主張中所謂學校規定的程序與實質皆欠缺正當性,所指為何?(10%)
肆、請說明一般所稱「法規溯及既往」,除指法規對過去法律效果已確定的事項,以新的
法律重新賦予新的法效外,尚有哪些情形?(20%)
假設過去公務員退休,依相關法令,國家給予其退休金定存年利率18%的優惠,今國
家修正此法令,將優惠降至8%,此法令明為規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某公務員在此法
令生效日前退休,並享受18%的待遇是否會受影響?(10%)
某公務員在此法令生效前已有20年之年資,法令生效後五年退休,生效前20年年資換
算成退休金的部份可否享有18%之優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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