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云流天外苍龙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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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95下行政法期中考
时间Sun May 25 14:30:17 2008
考试科目:行政法
命题教授:王乃宇
考试班级:法律二AB
考试时间:一百二十分钟
壹、依大法官四六九号解释意涵,主管机关公务员依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所负作为义务已
无不作为之裁量余地,犹因故意或过失而怠於执行职务,致特定人受损,被害人得请
求国家赔偿。在此情形下,请问
一、主管机关公务员对其执掌是否还有任何裁量权?(10%)
二、此特定人在未受损之前,是否取得要求主管机关公务员作为之公权利?(10%)
贰、民国五十年,服务於金门前线的林义夫上尉突然失踪,连上部分资料也同时遗失,当
时负责营房警卫勤务的两名士兵则遭人击昏,国防部立刻派人调查,调查结果认定林
义夫上尉与两民士兵同遭中共水鬼偷袭,林义夫恐已殉职,惟暂列失踪,待进一步确
认。半年後国防部正式认定林义夫因公殉职,因此发给林义夫遗眷抚恤金六十万元。
一年後我方敌後人员确定林义夫当年实为投共,但国防部担心军民士气受打击,尤其
林义夫当年还是以台大高材生志愿留营服务,并获总统召见,故国防部决定封锁消
息。国防部派人至林义夫遗眷家中告知此事,林家这才知道林义夫没死之事。国防部
希望林家以国为重,不得泄漏此消息,为使他人不致怀疑,抚恤金则不追回,林家同
意。林义夫後在大陆成为着名经济学者、人大委员。今年初,林义夫因在台父亲死
亡,想回国奔丧,於是此事爆发,国防部表示无法接受林义夫回台,除非林义夫接受
军法审判,同时对於林家所领之抚恤金,国防部亦依法追讨(国防部主张林家所领之
抚恤金为不当得利),惟林家早已用掉该笔钱故拒绝返还。(林家主张其所得抚恤金
利益应受信赖保护),请问双方之主张是否合法?(20%)
参、立法院之通过大学生修业毕业管理法中,并无规定各大专院校可对全学期上课未达法
定时数者,应予评定为该科不及格之规定,惟某校经行政会议通过该校管理办法规
定,上课未达每科全学期上课总数的二分之一者,该科一律不及格。不及格学分数达
该学期总学分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应予退学。今王同学因公假太多,导致所修的所有
课程全学期缺课皆超过二分之一,虽其私下很用功,故考试仍获高分。然学校依查核
出席状况,认定王同学所有科目皆应不及格,也因此王同学遭学校退学,王同学不服
提出申诉。王同学主张:
1、立法院并无对学校就上课应否出席相关事务有任何的授权,故法律不可自订管理
办法,并据此剥夺其受教权,盖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2、暂不论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学校规定本身从程序上及其实质内容来看皆缺乏
正当性,故应无效。
一、请问王同学1的主张是否符合大法官的看法?(10%)
二、2的主张中所谓学校规定的程序与实质皆欠缺正当性,所指为何?(10%)
肆、请说明一般所称「法规溯及既往」,除指法规对过去法律效果已确定的事项,以新的
法律重新赋予新的法效外,尚有哪些情形?(20%)
假设过去公务员退休,依相关法令,国家给予其退休金定存年利率18%的优惠,今国
家修正此法令,将优惠降至8%,此法令明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某公务员在此法
令生效日前退休,并享受18%的待遇是否会受影响?(10%)
某公务员在此法令生效前已有20年之年资,法令生效後五年退休,生效前20年年资换
算成退休金的部份可否享有18%之优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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