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Cooer (殺生為護生)
看板PU_Law
標題[分享] 96下物權法期中考題
時間Mon May 19 22:25:31 2008
授課/命題教師 李介民 教授
※老師送20分
一、甲無權占有乙、丙共有可僅建房屋之基地,在其上建築一工作物
供其每天耕作鄰地種菜時休憩和放置農具使用,前後長達二十年
以上的期間,甲遂檢附四鄰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時效取得
地上權登記。
(一)、若地政機關向甲表示,應提出該工作物為合法建物的證明,
是否有理?(20分)
(二)、若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後,不久即將該地上權讓售予丁,價金
新台幣100萬元,在未通知乙、丙的前提下,辦理移轉登記予丁完畢。
問乙、丙可否取得該工作物,使該利用關係消滅?(20分)
二、試就共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滿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若甲乙丙丁共有二筆土地,應有部分各為1/4,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
將該筆土地售予第三人戊,並辦理移轉登記。
問:戊是否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理由安在?(20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相同,未訂立分管契約。
甲擅將其應有部分範圍內之特定部分土地興建一工作物,將之出租於丁使用,
乙、丙如何主張其物權法上的權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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