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Cooer (杀生为护生)
看板PU_Law
标题[分享] 96下物权法期中考题
时间Mon May 19 22:25:31 2008
授课/命题教师 李介民 教授
※老师送20分
一、甲无权占有乙、丙共有可仅建房屋之基地,在其上建筑一工作物
供其每天耕作邻地种菜时休憩和放置农具使用,前後长达二十年
以上的期间,甲遂检附四邻证明书向地政机关申请办理时效取得
地上权登记。
(一)、若地政机关向甲表示,应提出该工作物为合法建物的证明,
是否有理?(20分)
(二)、若甲因时效取得地上权後,不久即将该地上权让售予丁,价金
新台币100万元,在未通知乙、丙的前提下,办理移转登记予丁完毕。
问乙、丙可否取得该工作物,使该利用关系消灭?(20分)
二、试就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回答下列问题:
(一)、依民法第819条第2项规定满共有物之处分,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若甲乙丙丁共有二笔土地,应有部分各为1/4,甲乙丙三人未经丁之同意,
将该笔土地售予第三人戊,并办理移转登记。
问:戊是否取得该笔土地的所有权,理由安在?(20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笔土地,应有部分均相同,未订立分管契约。
甲擅将其应有部分范围内之特定部分土地兴建一工作物,将之出租於丁使用,
乙、丙如何主张其物权法上的权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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