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s0224 (ares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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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靜問] 有人有車禍的經驗嗎?
時間Wed Mar 18 18:04:36 2009
無聊去查了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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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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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則快三年前的新聞
7.1交通新制 嚴管重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取重點)
機車族部分,只要單向超過兩個車道的路段,機車一律禁止直接左轉,必須兩段式左轉,
不論路口是否劃設有機車兩階段左轉待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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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原PO應該沒錯吧
還是要請法律系的強者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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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8.200.224
1F:推 AK105 :「單向超過兩個車道的路段」 關鍵字 03/18 18:18
2F:→ ares0224 :樓上 Get!!! 03/18 18:54
3F:推 fe90011 :北勢東只有一個車道呢...單向一個 雙向兩個... 03/18 18:55
4F:→ luciferbin :意思就是說,天兵那邊不需要照原po圖說那樣待轉 03/18 19:06
5F:→ ares0224 :看文字上應該是這樣吧 有沒有法律系強者解釋一下 03/18 19:15
6F:→ s2678132 :這種路段不需要待轉. 03/18 21:29
7F:→ s2678132 :唯一有差的可能是要看你轉彎的點 03/18 21:30
8F:→ s2678132 :要超過一個中心點你才能轉.太早轉也不行 03/18 21:30
9F:→ s2678132 :我是聽到安講習講師說的= = 03/18 21:30
10F:→ SuFuMa :第九條,原PO在此事件是支道..他被幹道撞到算他雖.. 03/19 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