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00064652 (古有潘安今有潘仔)
看板PSY
標題Re: [疑問] 諮商會走到那去
時間Mon May 21 11:07:13 2018
※ 引述《p120120 (賊仔哺)》之銘言:
: 我有一段諮商,還在進行,走了很多年,諮商師我跟他分分合合。
: 最近諮商師說,他不在乎倫理,他說他想好好愛我,可是我一點也感受不到什麼愛。
: 諮商有其極限,當夢醒了,我還留下什麼,應該只有無限的驚嚇跟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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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HMD Global TA-1032.
看完留言有些想法想分享
但字數蠻多的就用回覆的方式
主要是看大家討論倫理違反方面的經驗或想法
而做出的思考非對原文的探討
有人提到電影中常見諮商師跟案主日久生情
好像很合理但電影是電影
(諮商)倫理明文規定避免關係剝削
需要至少三年(國外五年)
其中的假定就是諮商中的關係可能誤以為是愛情
不過對錯是“倫理”的論述基礎則要思考
首先每個學會(工會)主張的倫理又有些不同
其次倫理非法律
因此其實也沒有實質違法啦
但倫理議題如果直接認為是違法也是頗正常的
畢竟“做錯就該受罰”的概念聽起來很合理
國內心理師法第19條有談到違反倫理
但沒有詳述違法之事實或根據
這點是可以爭辯的
另外並沒有實質懲罰
但如果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資格
可能機構單位有連帶責任
因此會遭受行政罰則
這也可以理解為什麼很容易吃案了
所以就會形成在事件中的
單位、心理師、個案甚至是主管機關
各界為了生存而私自的做出決策
沒辦法每個人從中得到應有之權益(或處罰?)
這點是蠻現實的
畢竟人都是活在社會裡頭
而不是活在諮商關係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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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a00064652 (42.76.96.195), 05/21/2018 11:11:56
1F:→ UYC: 我記得國外是兩年不是五年耶;不過若產生感情 心理師就要進行 05/21 13:26
2F:→ UYC: 轉介或結案 不要變成戀人的雙重關係即可... 05/21 13:28
3F:→ aiba52031: 諮商專業倫理2.2.4.e 條有提到結束諮商關係未滿兩年不 05/21 13:56
4F:→ aiba52031: 能和個案發展親密或性關係 05/21 13:56
5F:→ aiba52031: (上面是指國內的諮商專業倫理) 05/21 13:56
7F:→ aiba52031: p.jpg 05/21 14:04
9F:→ UYC: 所以台灣和美國都是兩年..至於非剝削的證明 最好是能證明啦 05/21 14:18
10F:→ UYC: 當兩人情投意合 即使真有剝削 也會有辦法提出沒剝削的證明 這 05/21 14:19
11F:→ UYC: 種兩年後才交往的 除非當事人不滿去告 否則誰會去關注這些 05/21 14:22
12F:→ yu1111116: 想請問一下剝削大概是指什麼情況? 05/21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