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er1116 ( )
看板PSY
標題Re: [Talk] 賦權不平等 = 歧視 ? 恐怕這誤會大了…。
時間Fri Dec 20 12:52:49 2013
好吧 雖然說了不會再回 但是我又被釣到惹
※ 引述《NaoGaTsu (那歐卡茲)》之銘言:
: 真的感謝您的文章,讓我釐清了不少思緒,
: 我相信版上多數的版友都有豐厚的知識基礎,如Jasy版友便是如此,
: 因此kmbiyax大,您指出的可能需要更白話的闡述方式部分,
: 我想其必要性不太大,我倒認為這些論戰之所以不斷,
: 是未能認清「現實」與「理想」的差異。
: 追求理想是可敬的,但有些理想顯然是難以達到的,
: 至少我們在人類歷史的進程上,一再地看見這些理想的覆滅,
: 如自然權利(天賦人權),就是個明顯的例子,
: 前些日子,英國不才有個躁鬱症的母親,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
: 被英國政府強制剖腹產?
: 自然權利在其發源的歐洲大陸都未能真正被實踐,
: 尤其在重視人權與社會福利的歐洲國家都未能如此,
: 台灣的現實與理想差距想必是更為巨大。
: 以下部分內文恕刪。
: 是的,您可以在這一串文章的標題就看到這一點。
我想大概是因為在這部分,你所舉例子與非異性戀所遭受到的問題差異太大
以至於很少有人明白你到底想說什麼,導致焦點模糊。
: 嚴格來說,賦權與歧視的確是有關連,
: 也能在同一論述框架(權利不平等下的歧視)進行討論,
: 因此在嚴謹的定義上,
: 「賦權不平等是歧視」的命題(有真偽值可以討論)是可以成立的。
: 也因此,我的論述就是反駁「賦權不平等是歧視」為「真」的命題,
: 如您所見,這命題存在的反證如此之多,這個命題顯然站不住腳,
: 故「賦權不平等是歧視」顯然不是個正確的主張。
: 我也不明白後面那些爭論怎麼來的,如同部分版友所說,
: 我真以為這些都是常識了,是不需要有疑義與爭論的部分。
如果籠統來說,"賦權不平等=歧視"當然是有問題的,也就是你所說的
在邏輯上為假,但板友所想說的是,"在所有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僅僅
因為性向或性別認同為少數,而造成的不平等。
在這個範圍來說,是可以說"賦權不平等=歧視"的
: 感謝建議,我也已經盡量在後續的文章中白話說明了。非常感謝。
: 不過有些明顯屬於常識的部分,如社會契約,如再白話說明解釋,
: 恐怕又如Jasy版友所說的,容易讓人有「輕視版友的學養」之感,
: 我也實在很兩難,不太好掌握哪些部分是需要進行更白話的解釋的。
基本上心理版還是以心理學為基礎向上討論比較好
: 完全同意。這也是為什麼現行各國家的法制都普遍存在賦權不平等的情況,
: 正因為「某些目的與原因」與經常出現的「必要之惡」等因素進行賦權,
: 進一步導致「無差別保障人類應有的自然權利(天賦人權)」這理想不可能被實現。
: 國家有國家的考量、社會主流群體有社會主流群體的考量,這是「現實」,
: 這樣的現實讓法制的立法環境允許「以多害少」而不允許「以少害多」,
: 我們從最近的都更爭議就看得到這一點,當然,或許這在道德上是不正確的,
: 是侵害個人自然權利(如果以自然權利角度來看)的,
: 但反過來說,卻是「保障」國家利益與群體利益的。
: 這也是為什麼我特別提社會契約,因為社會契約比自然權利更接近「現實與事實」。
: 正如您所說,現實上的無差別保障有其難度,
: 這難度也來自於公民的權利被限縮在各國憲法的實際保障範圍內,
: 這不止台灣如此,美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徵兵制也是如此,
: 顯而易見的事實是,美其名,憲法是用來保障人民的權利的,
: 但憲法沒有保障到的範圍其國家人民就不具有該權利,
: 事實上根本和憲法賦權沒有兩樣,
: 白話來說就是「憲法沒有給我們的,我們就不能擁有」。這是現實。
: 我們當然可以死守天賦人權的理想,但當我們需要在現實中搏鬥時,
: 忽視現實總不是好事。
想必版上的大家都是念過書的,只要有念過書,基本上你繳的錢不能夠完全支付
你的學費,剩下的部分就從納稅人所繳的稅來,所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在我看來
是應該要去做的。非異性戀難道沒繳稅嗎?假如有,那為何我們不能為他們所遭遇的
困境發聲,即便改變會遭遇困難。
人吃的每一粒米,喝的每一滴水,都不要忘記,這背後是有無數人為你勞動的。
另外你說「憲法沒有給我們的,我們就不能擁有」,我想可以藉由釋憲來解決
假使不行就修憲,不要跟我說社會成本,在我看來法律的法源就是天賦人權。
: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說目前多元成家方案配套不足的原因,
: 因為顯然有太多實際執行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沒有被考量在內,
: 在「法最終要實踐的現場」種種會產生的問題,當然是必需要被考慮的,
: 一如同我們在戶外辦活動會考慮「雨天備案」的問題,
: 未雨綢繆必然是法律在立法通過與執行前必須要做好的準備工作。
這點我雖不贊成,但也不反對
: 如同上述,我的論述不是「法沒有義務『應該』保障人」,
: 而是在論述現存的事實:
: 『
: 我國的法律只保障了法律、立法者、國家、主流群體「想要」保障的人民權利。
: 』
: 理想上,法律當然有義務保障人們所應有的所有權利,
: 但我們在現實上就是沒看到這樣的理想成為現實。
: 我們當然能去爭取法律的變革,但這不代表我們一定爭取得到。
: 的確,關鍵是在人「如何」為,
: 也如同K大您之所說,我國的現行法律,愈改愈爛的情況是十分常見,
: 如此一來我們如何能期待「先有後好」?
: 同時,在缺乏配套的情況下,現行的執行問題重重的可能性不低,
: 在政府的執行力與責任感明顯低落的情況下,
: 我們又如何能期待我們的政府能善盡責任?
: 最後會不會如同性平法、勞基法一樣,雖然美其名有其法源依據,
: 但最後一樣違法情況處處發生、歧視普遍存在如舊、
: 社會與親友造成的壓力也未曾衰減。
: 若真如此,這樣的法律通過了,真的能發揮它應有的效果嗎?
: 真的能期待「先有後好」嗎?我是真的沒有這麼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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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憲問》:子路宿于石門。晨門曰:‘奚自?’子路曰:‘自孔氏。’曰:‘是
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與?’
我們只是應該堅持作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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