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aplus (龍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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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本憲解答
時間Sun Jan 15 22:30:09 2006
憲法的傳統分類法有1.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或稱成典憲法 不成典憲法)
2.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3.欽定憲法 民定憲法 協定憲法
1.
所謂成文憲法 乃指將國家之基本統治原理,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基本組織構造
規定在單一或是少數之法典中而言
而不成文憲法 則是將上述等規定 散見於法規,習慣或判例中
我國憲法明訂於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 當屬成典憲法
2.
而剛性柔性的分別 係以修憲的難易程度來區分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正 需經過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委員之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通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
由此可知 修憲的難度實屬不易
我國憲法當歸類於剛性憲法
3. 欽定:由君王或其指定代理人制定 (今已無)
1814 法 路易十八憲法
1889 日 明治憲法
1908 清朝 憲法大網(23條)
民定:由人民代表或政治團體研商制定
1787 美 美利堅國憲法
1946 日 日本國憲法
1949 德 基本法
1946 中 中華民國憲法
協定:君王(或其代表)與人民勢力(政黨)相互妥協而成, 大都發生於革命時期.
1911 清朝 十九信條
我國之憲法乃國民大會受國民所託所制定 當屬民定憲法
至於現代的分類方法有下面三種1.規範性憲法 名義性憲法 字義性憲法
(或規範憲法 名目憲法 詭譎憲法)
2.原生性憲法 移植性憲法 綜合性憲法
3.資本主義憲法 社會主義憲法
1.依照憲法實際的運作狀態來分類
所謂規範性憲法係指一切的政治權力過程 均依據憲法 服從憲法而運作
憲法被所有人所遵守 所謂說得到, 做得到.例如西歐主要立憲國家之憲法均屬之
而名義性憲法則是雖有憲法法典存在 但實際上並未發揮該有的規範作用
主要原因在於社會與經濟條件之不足, 憲法內容不能調適於現實運作, 只成名義
上之規定,或成為教育性與未來性之意義. 即所謂說得多, 做得少.
例如亞 非 拉丁美洲等新興國家之憲法
至於字義性憲法 又稱為詭譎憲法
根本不配稱之為憲法 充其量只不過是統治者的統治工具或門面
我國之憲法運作歷經多年民主歷程 從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以來 實施民主憲政
可說是具有一定的規範性 然而步向正常憲政國家 仍有一段路要走
2.依照憲法制定的來源區分
原生性憲法: 憲法理念或其規範之政府組統與權力運作, 均"根源於本土", 無待外鑠
者, 例子很少.
例: 美(1787)
德(1919)威瑪憲法.
移植性憲法: 參酌外國憲政典範而成者, 很多.
例: 日本(1946)憲法
菲律賓 韓國 新加坡
綜合性憲法: 中華民國_____/本土特質: 均權+考&監
\外來特質: 三權分立(內閣+總統制)
3.依憲法之意識型態區分
資本主義憲法 vs 社會主義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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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悲觀論 權力樂觀論
權力分立制 民主集中制
複數政黨 單一政黨
多元開放社會 一元封閉社會
價值相對主義 價值絕對主義
規範性憲法 字義性憲法
副署權:
在內閣制國家
由於國家最高領導人只是象徵性的虛位元首
因此當法案通過時
總統(or 英國女皇 日本天皇)簽章後 還需具有實際政治實權的內閣總理(or首相
行政院長)的簽名副署 方生效力
不信任案:
是內閣制的國家解決政治僵局的方法, 也就是所謂的國會倒閣權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中規定
不信任案經立法委員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
行政院長於十日內辭職
總統得宣布解散國會並進行國會改選
新的國會所代表的新民意
即可表示民意對政治僵局的裁決
任務型國代: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
將國民大會之職權大量縮水
並始以比例代表制的方式 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 得臨時集會行使特定職權
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所選出的任務型國代 完成了中華民國第七次修憲
此次修憲內容中的"廢除國民大會" 使國民大會正式進入歷史
權能區分:
憲政主義運作的基本原理 憲法之下 人民有權 政府有能
人民將各自分散的權力集中於經過選舉所產生之政府 給予政府公權力
使政府有能力執行各項國家任務
而人民在憲法的保障之下 也享有各項基本權利
以抵擋國家機器可能的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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