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aplus (龙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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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本宪解答
时间Sun Jan 15 22:30:09 2006
宪法的传统分类法有1.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或称成典宪法 不成典宪法)
2.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1.
所谓成文宪法 乃指将国家之基本统治原理,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基本组织构造
规定在单一或是少数之法典中而言
而不成文宪法 则是将上述等规定 散见於法规,习惯或判例中
我国宪法明订於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中 当属成典宪法
2.
而刚性柔性的分别 系以修宪的难易程度来区分
依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
宪法之修正 需经过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 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委员之四分之三之决议 提出宪法修正案
并於公告半年後 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
有效同意票通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 即通过之
由此可知 修宪的难度实属不易
我国宪法当归类於刚性宪法
3. 钦定:由君王或其指定代理人制定 (今已无)
1814 法 路易十八宪法
1889 日 明治宪法
1908 清朝 宪法大网(23条)
民定:由人民代表或政治团体研商制定
1787 美 美利坚国宪法
1946 日 日本国宪法
1949 德 基本法
1946 中 中华民国宪法
协定:君王(或其代表)与人民势力(政党)相互妥协而成, 大都发生於革命时期.
1911 清朝 十九信条
我国之宪法乃国民大会受国民所托所制定 当属民定宪法
至於现代的分类方法有下面三种1.规范性宪法 名义性宪法 字义性宪法
(或规范宪法 名目宪法 诡谲宪法)
2.原生性宪法 移植性宪法 综合性宪法
3.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1.依照宪法实际的运作状态来分类
所谓规范性宪法系指一切的政治权力过程 均依据宪法 服从宪法而运作
宪法被所有人所遵守 所谓说得到, 做得到.例如西欧主要立宪国家之宪法均属之
而名义性宪法则是虽有宪法法典存在 但实际上并未发挥该有的规范作用
主要原因在於社会与经济条件之不足, 宪法内容不能调适於现实运作, 只成名义
上之规定,或成为教育性与未来性之意义. 即所谓说得多, 做得少.
例如亚 非 拉丁美洲等新兴国家之宪法
至於字义性宪法 又称为诡谲宪法
根本不配称之为宪法 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或门面
我国之宪法运作历经多年民主历程 从终止动员戡乱临时条款以来 实施民主宪政
可说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然而步向正常宪政国家 仍有一段路要走
2.依照宪法制定的来源区分
原生性宪法: 宪法理念或其规范之政府组统与权力运作, 均"根源於本土", 无待外铄
者, 例子很少.
例: 美(1787)
德(1919)威玛宪法.
移植性宪法: 参酌外国宪政典范而成者, 很多.
例: 日本(1946)宪法
菲律宾 韩国 新加坡
综合性宪法: 中华民国_____/本土特质: 均权+考&监
\外来特质: 三权分立(内阁+总统制)
3.依宪法之意识型态区分
资本主义宪法 vs 社会主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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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悲观论 权力乐观论
权力分立制 民主集中制
复数政党 单一政党
多元开放社会 一元封闭社会
价值相对主义 价值绝对主义
规范性宪法 字义性宪法
副署权:
在内阁制国家
由於国家最高领导人只是象徵性的虚位元首
因此当法案通过时
总统(or 英国女皇 日本天皇)签章後 还需具有实际政治实权的内阁总理(or首相
行政院长)的签名副署 方生效力
不信任案:
是内阁制的国家解决政治僵局的方法, 也就是所谓的国会倒阁权
依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中规定
不信任案经立法委员全体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後
行政院长於十日内辞职
总统得宣布解散国会并进行国会改选
新的国会所代表的新民意
即可表示民意对政治僵局的裁决
任务型国代: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
将国民大会之职权大量缩水
并始以比例代表制的方式 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 得临时集会行使特定职权
於民国九十四年五月所选出的任务型国代 完成了中华民国第七次修宪
此次修宪内容中的"废除国民大会" 使国民大会正式进入历史
权能区分:
宪政主义运作的基本原理 宪法之下 人民有权 政府有能
人民将各自分散的权力集中於经过选举所产生之政府 给予政府公权力
使政府有能力执行各项国家任务
而人民在宪法的保障之下 也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以抵挡国家机器可能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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