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關於我和她和她和他)
看板PC_Shopping
標題Re: [請益] 買NB退錢
時間Fri Dec 28 09:34:45 2007
: ◆ From: 202.151.49.107
: 推 lookers:應該試完機器再付現的@@ 12/27 23:41
: 推 glittering:理論上是 店家的義務是七天內有問題包換新.... 12/27 23:41
: → glittering:不包退 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就可以退 12/27 23:42
資訊展一定適用訪問購買的規定,原因是因為訪問購買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原因
是因為避免衝動+業務洗腦 購入原先不需要也沒也打算購買的東西
但是若因為你是想要買電腦,才去資訊展逛,則不在法律要保護的範圍之內
也就沒有消費者保護法19條訪問買賣七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是不是適用訪問買賣,還需要根據,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的過程
、契約成立時有無同類商品可比較來個案決定
消基會曾在媒體上大聲高呼說展場應適用訪問買賣,但是那畢竟是民間團體
要聽還是要聽消保官的話才對...
: → lookers:WHY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 12/27 23:43
: → glittering:阿災 之前消保會定義的... 12/27 23:43
: 推 lookers:XD 了解:) 12/28 00:00
: 推 miyanosi:1 12/28 00:05
另外這個case裡面 原PO的朋友 也就是買受人可以主張瑕疵擔保(348)
要求店家換貨換到沒有瑕疵為止,但是依照民法(364)的規定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減少價金(打折)
所以如果老闆願意而且有機器換給你,你是不能要求退貨的
除非他沒有正常機器換給你 才可以依民法(353)主張債務不履行(250)
主張退回貨款解除契約
--
引用法條如下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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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45.192.245
1F:推 Matsuzaki:實在專業 <(_ _)> 12/28 09:59
2F:→ glittering:真的嗎....上次資展某店跟客人鬧到最後 結果不是這樣捏 12/28 10:51
3F:→ anedo:有找消保官到場嗎? 12/28 10:52
4F:推 glittering:科科 我錯了 囧 歹勢 12/28 11:01
5F:→ NTPUslave:我內容有點錯誤 改一下 12/28 11:06
※ 編輯: NTPUslave 來自: 203.145.192.245 (12/28 11:10)
6F:→ NTPUslave:我再找找看有沒有案例 有再補上 12/28 11:10
7F:推 anedo:看來有協議違約金的話是該給的..日後跟店家買基於364可退?? 12/28 11:10
8F:→ anedo:感覺是這樣,可以請大德釋疑嗎 12/28 11:11
9F:→ NTPUslave:364是保障換 不保障退 12/28 11:11
10F:→ anedo:抱歉 可退後面沒打出來是可退"違約金".. 12/28 11:12
11F:→ anedo:如果消費者還是有履行購買的條件下,這違約金就可退了? 12/28 11:13
12F:→ NTPUslave:如果要換別款機器退差價的話 可以用代物清償(319)的規 12/28 11:15
13F:→ NTPUslave:定 差價則是依照321要提其他抵充之債務 12/28 11:18
14F:推 anedo:了了 感謝╭(─╴╴─)╮ ▃▇ 12/28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