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ball3639 (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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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板友會總會章程
時間Sun May 15 23:09:26 2011
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互磋工作經驗,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
助母校之發展為目標,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成立主要朝二個方向進行:
一、促進維護各大專院校板中校友分會的成立和存在,並督促連結成一區域網絡,共同舉
辦
活動,讓校友在各大專院校中能繼續互相照應、協助,徹底發揮板中人的友愛和向心
力。
二、組成校友服務隊定期返回母校輔導,照顧在校的學妹,與他們一起分享經驗。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25號 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內,並以新北
市為組織區域,電話:02-2960-2500。
第四條 (會員資格)從國立板橋高中畢業之同學得為會員資格。各會員資格由各大專校友
會
認定之。
第五條 現任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
譽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母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議決案、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
第九條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 審核會務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 呈報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各大專校友會正副會長出任之,並得有一定額之常
務
理事,若各正副會長無法執行職務,由各校之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依理事會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議決入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選舉及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做必要之措施並於事後召開會
員
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總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承理事之命綜合會務,由理事會選舉之,並
請
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公關、活動、財務、秘書組,由總會長就會員中遴
選
並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職務均為無給職。
總會長:綜理校友會理事會務並監督各組職務。
副會長:承總會長之命,辦理並協助校友會務,記錄會議過程。
總務組:辦理採購、佈置、招待等總務事宜。
財務組:辦理財產、收支等財務事宜。
公關組:辦理會員之間聯繫,與母校之間聯絡贊助及對外連絡事宜。
活動組:辦理活動事宜。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由理事會議提出亦經大會公認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
一、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實間另訂之。
二、臨時大會由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
(二)、經三分之一理事代表聯署均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提請理
事
長召集臨時理事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會員自由樂捐。
二、臨時費:必要時經會員大會議決向各會員徵收之。
三、其他:利息收入、比賽收入及額外收入。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經由選舉獲聘任之職幹部一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新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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