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ball3639 (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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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板友会总会章程
时间Sun May 15 23:09:26 2011
国立板桥高级中学校友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板桥高级中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系校友感情,互磋工作经验,砥砺学术研究,促进校友事业合作,
助母校之发展为目标,非以营利为目的。本会成立主要朝二个方向进行:
一、促进维护各大专院校板中校友分会的成立和存在,并督促连结成一区域网络,共同举
办
活动,让校友在各大专院校中能继续互相照应、协助,彻底发挥板中人的友爱和向心
力。
二、组成校友服务队定期返回母校辅导,照顾在校的学妹,与他们一起分享经验。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於新北市板桥区文化路一段25号 国立板桥高级中学校内,并以新北
市为组织区域,电话:02-2960-2500。
第四条 (会员资格)从国立板桥高中毕业之同学得为会员资格。各会员资格由各大专校友
会
认定之。
第五条 现任或曾任母校教职员者,得为本会赞助会员,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得聘为荣
誉会员。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参与年会及其他集会、参与本会举办之各种活动
、母校与校友间之联系及洽询。
第七条 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及大会议决案、出席本会各种集会
、担任本会各项职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议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订定及修改章程。
(二) 审核会务与会员权利及义务有关之重要事项。
(三) 呈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各大专校友会正副会长出任之,并得有一定额之常
务
理事,若各正副会长无法执行职务,由各校之常务理事代理之。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如左:
(一)依理事会之决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
(三)议决入会费、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选举及罢免总会会长、副会长。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经费预算决算。
(六)执行法令及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七)遇有紧急重大事项来不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得先做必要之措施并於事後召开会
员
代表大会时报请追认。
(八)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总会长及副会长各一人,承理事之命综合会务,由理事会选举之,并
请
理事会聘任之,另设总务、公关、活动、财务、秘书组,由总会长就会员中遴
选
并请理事会聘任之,本会职务均为无给职。
总会长:综理校友会理事会务并监督各组职务。
副会长:承总会长之命,办理并协助校友会务,记录会议过程。
总务组:办理采购、布置、招待等总务事宜。
财务组:办理财产、收支等财务事宜。
公关组:办理会员之间联系,与母校之间联络赞助及对外连络事宜。
活动组:办理活动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於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自动提请辞职,经理事会议通过者。
二、有损害本会名誉及团体权益由理事会议提出亦经大会公认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大会及临时大会两种
一、定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实间另订之。
二、临时大会由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经三分之一理事代表联署均得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理事长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签署提请理
事
长召集临时理事会议。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基金:会员自由乐捐。
二、临时费:必要时经会员大会议决向各会员徵收之。
三、其他:利息收入、比赛收入及额外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由选举获聘任之职干部一率为无给职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呈请新北市政府备案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有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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