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kk (晨霧)
標題[轉錄][轉錄] 公然侮辱與毀謗
時間Wed May 14 22:08:4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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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 公然侮辱與毀謗
時間: Wed May 14 22:07:15 2008
作者: airkk (晨霧) 看板: Air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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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Sat Apr 26 01:38: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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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ky897 (<( ̄︶ ̄)>) 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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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Sat Apr 26 01:33:05 2008
01.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
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
的評價。
02.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03.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
竊盜、詐欺..等。
0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
第310條的毀謗罪。
05.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
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06.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
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
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07.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
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
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
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
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08.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
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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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irkk:請問這篇可以給我轉個版收藏嗎?推 04/26 01:35
2F:→ kiky897:轉吧orz推 04/26 01:37
3F:→ ansyvalen:真專業.....^^ 我才剛要整理說推 04/26 01:36
4F:→ kiky897:吃飽太撐...|||推 04/26 01:37
5F:→ airkk:謝謝m(_ _)m推 04/2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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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kazeyue:很多似是而非的東西...難怪法律很多漏洞 05/14 22:26
7F:推 shin696: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y-~ 05/14 22:37
8F:推 sosyou29:毀謗...? 05/14 23:17
9F:→ sc13:第五點最近有判例 網路遊戲對罵也被起訴@@ 05/14 23:28
10F:推 TOYOTOMI:沒有很似是而非阿...應該說他的介紹不夠完整 05/15 12:33
11F:→ TOYOTOMI:或者是說他的陳述方式太跳躍了不夠有體系...才會這麼覺得 05/15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