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kk (晨雾)
标题[转录][转录] 公然侮辱与毁谤
时间Wed May 14 22:08:4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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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录] 公然侮辱与毁谤
时间: Wed May 14 22:07:15 2008
作者: airkk (晨雾) 看板: Air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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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Sat Apr 26 01:38: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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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ky897 (<( ̄︶ ̄)>) 站内:
标题:
时间: Sat Apr 26 01:33:05 2008
01.网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毁谤他人是否会成立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毁谤
罪?这两个部分必须依照具体情形来判断,公然侮辱或毁谤都是贬损一个人在社会上
的评价。
02.所谓的公然侮辱,是所为的侮辱行为,没有涉及事实陈述,例如大骂干x娘、白痴智障
...等。
03.而毁谤则是带有具体事实的陈述,例如陈述某人是同性恋、与某人有通奸行为、
窃盗、诈欺..等。
04.如果在网路上公开的说明 真实姓名理所当然会成立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
第310条的毁谤罪。
05.如果是昵称,而大家都不知道这是在说哪一位也就是无法断定为某人,则因为并没有
贬损到他人的在社会上的评价,就不会有为公然侮辱罪或毁谤罪的问题。
如果为公司行号名称或影射,则不在此限。
06.如果於网路上说明的是事实,则不称为毁谤,也就是没有违法,但是如果说明的事实
牵扯到个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则有可能违法。但是涉及价值判断问题,
必须由法官依具体情形来判断。
07. 关於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毁谤罪,侵害了个人法益,是属於犯罪
行为,司法机关是有追诉犯罪的义务,因此只要检具相关犯罪事实,向检察署或是
警察机关提出告诉,检察署或是警察机关就会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将犯罪行为人揪
出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
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
请求损害赔偿。
08.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
被害人(若所陈述被害人的说明为事实则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
条,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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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irkk:请问这篇可以给我转个版收藏吗?推 04/2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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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nsyvalen:真专业.....^^ 我才刚要整理说推 04/2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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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airkk:谢谢m(_ _)m推 04/2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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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kazeyue: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难怪法律很多漏洞 05/14 22:26
7F:推 shin696:法律是用来保护懂法律的人...( ′-`)y-~ 05/14 22:37
8F:推 sosyou29:毁谤...? 05/14 23:17
9F:→ sc13:第五点最近有判例 网路游戏对骂也被起诉@@ 05/14 23:28
10F:推 TOYOTOMI:没有很似是而非阿...应该说他的介绍不够完整 05/15 12:33
11F:→ TOYOTOMI:或者是说他的陈述方式太跳跃了不够有体系...才会这麽觉得 05/15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