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13 (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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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人民可主張共產! 內政部:「台灣共產黨」申請備案獲准
時間Tue Aug 12 22:58:24 2008
內政部今(12)日上午表示,依照6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意旨,人民團體主張共
產主義,已不得作為否准人民團體之要件。在該解釋後,「台灣共產黨」於今年7月30日
向內政部申請備案,成為第141個政黨。
內政部指出,台灣共產黨所送備案資料,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又依上開司法院
解釋意旨,先前否准該政黨備案之理由已不復存在,台灣共產黨已於今天備案為第141個
政黨。
內政部表示,依以上司法院釋字解釋,認為「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及活動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以及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上開
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自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換言之,在該解釋後,政黨主張共產主義,已不得作為否准備
案要件。
內政部指出,台灣共產黨先前曾因「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多次被內政部否准備案,惟
在上開司法院解釋後,該黨於7月20日召開成立大會,並依「人民團體法」第46條規定於
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負責人名冊,於7月30日報請內政部備案。內政部以其所送
相關資料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又本部前否准該政黨備案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
依該法第46條規定予以備案為第141個政黨。
至於外界對於台灣共產黨,是否會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仍有疑慮
,內政部表示,政黨成立後,如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
秩序情事時,內政部自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檢同相關事證,移送憲法
法庭審理違憲政黨之解散案,外界毋庸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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