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cheng (用功~~~)
看板Oversea_Job
標題Re: [北美] F1不能領薪水 還是不可以工作?
時間Wed Aug 4 14:18:40 2010
※ 引述《dusa (度沙爾亞)》之銘言:
: ※ 引述《chucheng (用功~~~)》之銘言:
: : 問這個問題有一點奇怪我知道…
: : 不過我有一位好朋友開了公司(用F1) <-- 北美
: : 他找我一起start up,把idea化作產品 (好玩 > 真的賣錢)
: : 我知道開公司可以(投資),但是他的說法是
: : 只要我們不"拿薪水"就可以簽Contract (例如分給我公司股份的方式)
: : 當然Start up公司賺錢很難,我們是一半興趣居多
: : 不領錢不是重點,但不知道這種 "工作一年分公司20%股份"的方式
: : 算不算是"違法"
: : 目前他的想法是,他願意寫下例如
: : I'm willing to give XXX 比例的股份給 某某某 in exchange of
: : his consultation.
: Based on IRS Pub 542
: "The value of stock received for services is income to the recipient."
: The value of stock是多少 如何認定 是另一個問題
: 可能是0.1 or 0.000001
: 但不可能是0
分享一下朋友去問律師的重點(轉述,可能不確實)
問律師當然重點是解決問題(在不違法的前提)
律師的建議是
Start up的公司的資本不會太多,基本上設立的時候,假設是1萬美金好了(聽說可以更少)
可以允許用"增資"的方式讓你想recruit的人投資
例如,A開了公司,讓B增資5千美金
這樣等於B就有了公司33%的股份
合理來說,這五千必須從B自己的錢裡出
然後,"技術"性的細節律師不想知道(到底錢從拿裡來)
律師也不會過問(律師不可以教你違法)
然而,公司本來就可以增資,用增資的方式就間接解決了這個問題
此後既然公司有股份,當然沒理由不認真做
上面這個解法給之後的人參考
我不否認技術上來說,上面的確有道德上的爭議(拿F1之名行工作之實)
然而,私以為投資不一定是金錢
無形的時間,技術也是投資
長遠的來說,一個成功的公司也是會繳稅的,會增加就業機會的
因此我倒認為的確沒有那個必要在這裡覺得良心有不安或什麼的
不過最後我是沒加入啦…因為讀PhD都快操死,還是乖乖的找點畢業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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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1.179.64.202
※ 編輯: chucheng 來自: 131.179.64.202 (08/04 14:20)
1F:→ willieliao:這不是道德的問題,你繞了一大圈還是想要走法律漏洞 08/04 15:01
2F:→ willieliao:F1不拿OPT/CPT就是不能工作,沒有PAY的也不行 08/04 15:01
3F:→ willieliao:真的要這樣搞比較可行的是妳在台灣開家人頭公司,兩家 08/04 15:07
4F:→ willieliao:公司合作,你名義上為台灣那家公司工作 08/04 15:08
5F:→ pest:問個沒相關的,像台灣公司長期外派員工到美國解bugs算工作嗎 08/04 15:21
6F:→ paperstar7:樓上那種情形我真的聽說台灣有小公司這樣搞... 08/04 15:30
7F:→ paperstar7:拿旅行簽證來這邊解bug ha 08/04 15:31
8F:→ pest:幾個股王都常這樣...也不用小公司了吧... 08/04 15:41
9F:推 ahiru:其實樓上舉的例子應該是B1的範圍,不過要看派來美國的人其工 08/04 17:08
10F:→ ahiru:作範圍而定就是 08/04 17:08
11F:推 willieliao:b1不能工作,只能考察/開會... 08/04 21:43
12F:推 diamondivy:我問過敝校ISS,沒pay的若被視為純義工服務 08/04 23:53
13F:→ diamondivy:是可以工作的,而且補貼油錢、午餐,不超過$700為限 08/04 23:54
14F:→ diamondivy:(請注意我不是說沒pay的就一定會被認為是純義工)) 08/04 23:57
15F:推 mud2008:F1 還是可以做學校組織有Pay的工作.所以並非F1 一定不能 08/05 00:06
16F:→ mud2008:有pay的工作. 當然跟原po所提的狀況是差很多的. 08/05 00:06
17F:→ mud2008:F1 有(RA/TA) 一樣可以做. 08/05 00:07
18F:→ willieliao:修正一下第二行,F1沒有OPT/CPT不能做校外的工作,校 08/05 01:24
19F:→ willieliao:內的話一週以20小時為限...如果規定沒改的話 08/05 01:26
20F:→ willieliao:*暑假校內可以FULL TIME,另外當年敝校對[義工]的界定 08/05 01:29
21F:→ willieliao:除了PAY之外還有多一項"未來必須沒有可能在該組織拿到F 08/05 01:30
22F:推 mk2:F1也不能超速,酒駕,違規停車,亂丟垃圾...科科 08/05 01:30
23F:→ willieliao:ULL TIME OFFER",因為這樣等於是為未來的報酬工作.. 08/05 01:31
24F:→ willieliao:酒駕的確不行,我有2個朋友酒駕之後F1延期沒過... 08/05 01:32
25F:推 ahiru:B1的工作是指非美國公司付薪的「輔助」性工作,考察開會只是 08/05 13:32
26F:→ ahiru:其中兩項,不是「只能」考察跟開會 08/05 13:36
27F:→ ahiru:大多數台灣公司會叫員工用B2進來是因為工作時間會超過B1給的 08/05 13:39
28F:→ ahiru:居留期限,但如果僅為單純是技術性輔助性工作,被查到也可以 08/05 13:40
29F:→ ahiru:說的通,要不然,他們進來目的跟B2更不合 08/05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