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hris (cruise specialist agent)
看板Oversea_Job
標題Re: [北美] OPT待業超過90天
時間Sun May 4 08:04:50 2008
※ 引述《clarkchang (丁大丙)》之銘言:
: 這邊有一個簡單的原則
: 這個臨時條款是用來規範OPT延長的時間長短與規定
: 並沒有改變F1過去的規定,也就是60 days grace period
: OPT與F1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 OPT讓F1簽證的人可以合法工作
: F1讓你有合法的非移民居留權
: 在OPT失效後,雖然F1的身份也失效,但可以合法留在米國60天
: 也就是說,OPT規定90天內沒有工作,OPT就會失效,但是F1的效期會自動延長60天
: 讓你有打包回家或變更簽證的緩衝時間
我不認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該份文件裡沒有明確說明,但依照移民局該文件的精神
合理的判斷是,失業超過90天的人,"violates" legal status
所以立刻失去合法身份 (成為out of status)
: 假設一個完全沒有打算在米國工作的人,畢業後可以合法停留美國的時間為
: 60+90+60=210天
這個說法完全不合乎移民局這份文件的精神
沒有理由可以用「假裝OPT」來拖延居留期限,這是移民局最不喜歡、最想要杜絕的情形
: 60是OPT最晚可以在畢業六十天才生效
: 90是OPT規定無業狀態的時間(如果是STEM的話,是120天)
: 60是grace period
: p.s.2我沒有像chris大看完全文,但以上的心得是搜尋grace關鍵字
: 以及公司律師Q&A得來的資料
請詳讀全文,否則可能斷章取義、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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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0.137.132.253
1F:推 clarkchang:哈!果然半調子不行,不過補充一下210天,的確違反OPT 05/04 08:37
2F:→ clarkchang:精神。不過理論上可以留這麼久,如果你真的持續在找工 05/04 08:38
3F:→ clarkchang:作 05/04 08:40
4F:→ cchris:我認為最多只有60+90; OOS之後沒有grace period 05/04 08:57
5F:推 pocarila:如果沒有grace period的話 那又回歸到我原本的問題了 05/05 08:02
6F:→ pocarila:這樣的時間點會很尷尬 美國政府要怎麼執行後續動作也是 05/05 08:03
7F:→ pocarila:個問題吧!! 05/05 08:04
8F:→ cchris:美國政府不一定要做什麼動作(就好像美國根本不太趕非法移民 05/05 14:15
9F:→ cchris:但是這依然不改變這些人非法、命運多舛的事實;未來很難漂白 05/05 14:15
10F:→ cchris:總之,留下OOS的紀錄,未來出入境/移民難度增加,就夠你受了 05/05 14:16
11F:→ cchris:美國當然沒有能力/資源來把你遣返或進行出境管制 05/05 14:17
12F:推 pocarila:了解了 謝謝你的回應 05/06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