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Watch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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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全面上市了 決定重新修正一次板規 這次先開個三天的公聽會 讓大家討論。 內容如下 作者: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標題: Fw: [公告] 鬥陣特攻板 板規 Ver.1.2.3 時間: Tue May 10 13:56:35 2016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之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 一條設立鬥陣特攻(OverWatch)板板規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板為鬥陣特攻討論板,故禁止任何非相關討論,蓄意違反此項規定得退文。 第 2 條 違反規定內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權限內之不等的處分。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第 3 條 板主得隨時依情況公告修正或者特殊處理辦法。 公告文應同時備份至備查。 第 4 條 於本板發文,視同同意本板規範。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規定而不為處分。 第 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或戰略高手群組規者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第 6 條 文章包含標題、本文及簽名檔。 推文包含「推、噓、→」。 第二章、發文規範 第 7 條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更改。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同空白文。 發文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新聞]:Blizzard官方發布的消息 [情報]:非官方發布的消息、預測 [討論]:針對鬥陣特攻討論的文章 [實況]:實況鬥陣特攻文章 [心得]:遊戲心得或者攻略分享 禁止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條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內容過於空泛,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第 9 條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變更原作者之推文者亦同。 第 10 條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其他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影響本板秩序者。 文章經板主推文介入後,仍有二名以上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時,不受第二十六條之檢舉 人限制。 第 11 條 文章偏離主題,或板主認為不適討論者,得設定結案並中止回應(鎖定)。 文章鎖定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鎖定並回覆於板面上。 第 12 條 發表新聞或情報文者,應遵循下列規範: 官方新聞,限用[新聞]標籤。社交媒體或論壇之消息,應用[情報]標籤。 文章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若內容為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大意之翻譯。 簡體中文或顯然非台灣一般社會通念所能認知之中文者,應自行翻譯為台灣之正體中 文。 文章最後須加入個人心得。 第 13 條 實況文者之發表時間依下列規定: 每人每24小時限發表三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間隔需大於6小時。 實況文章之範例格式為必填者,不得刪除。 文章內容為實況文,但分類錯誤者。 一個月內違反本條二次者,記警告一次。 第 14 條 發表買賣或交易文者,除其他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交易實體商品者,須至少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文章。 文章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必須填寫所有必填之項目。 實體商品限於電競周邊商品,或鬥陣特攻之周邊商品。 每14日每一ID至多發表一篇,同IP或其他顯然得認定為同一ID者,視為同一ID。 買賣或交易文,禁止下列事項: 不得於推文中販賣物品。 售價不得超過商品之定價。 自刪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者亦同。 違反本條第一項者,原文刪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違反本條第二項者,原文刪除,水桶30日以上,60日以下,得退文; 同時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者,水桶60日以上,併予退文。 第 15 條 問卷文非經任一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並需於文章最前方加註「經板主同意」。 學術問卷須同時具有研究者全名、指導者全名、研究單位、研究者聯絡方式。 商業問卷須註明研究目的、民調單位或研究單位等。 第 16 條 鬧板、張爸、CP、廣告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應特殊處理公告。 第三章、罰則 第 17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8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者,刪除之。 第 19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者水桶之。 違反本板板規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者應視情況水桶。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一條、第七條第四項處退文。 第 21 條 除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違反其他規定者,得記予以警告且得併處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其他規定者,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 日以下。 第 22 條 第十九條所稱之水桶,日數為7日以上60日以下。 一文違反多項板規者,水桶日數為180日以下。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處分至二分之一。 水桶之日數,應考量動機及比例原則。 第 23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六條者,處退文,併處水桶一年以上。 第四章、板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水桶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水桶。 第 25 條 經處分者,得於72小時內,寄信向公告處分之板主討論。並視情況減輕處分。 第 26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或建議。 檢舉期為違規時點後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27 條 本板發文限制,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以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28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資料夾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兩個月為一次發放,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 第 29 條 公開投票,投票資格之限制應與本板限制相同,且投票日數最少不得低於三日。 第 30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五章、板主 第 31 條 增加板主,應經現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公開徵選之。 第 32 條 板主資格之限制,除依小組規外,由板主公告參選辦法。 接受參選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3 條 板主之選舉,採單人選舉制,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為當選。 第 34 條 板主違反本板第二章之規範者,經其他板主判決後,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文。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 35 條 板主不依其先後順序而有階級之分。其分工應共同討論,並公告之。 第六章、活動及賭盤 第 36 條 板主舉辦活動,由板主依情況訂定辦法。 第 37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設定,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第七章、附則 第 38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第 39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職權範圍如下: ┌情報:alen84204 ├英雄:DDRMIX │├攻擊型英雄:darpie0733 │├防禦型英雄:alen84204 │├肉盾型英雄:alen84204 │└輔助型英雄:alen84204 ├地圖:DDRMIX/zsp7009 ├創作:alen84204 └其他:alen84204 第 40 條 本板規經投票通過後,自投票結束後72小時施行。 本板規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警告名單: kobe9527 2016.05.09~2016.11.09 修正紀錄: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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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OverWatch/M.1462860001.A.992.html
1F:→ jan9451803: 有更動的地方可以用不同顏色區別嗎 05/10 14:02
2F:→ swattw: 全部都有更改 05/10 14:07
3F:→ jan9451803: 第九條 應該也要加上修改? 還是刪除算是修改的一部分 05/10 14:11
4F:→ o07608: 版上那一大串要不要鎖定了...... 05/10 14:56
5F:→ jan9451803: 問卷文的規定要不要也加一下? 05/10 15:21
6F:推 j23932: 哪裡可以檢舉違規啊,有個y開頭的摁摁喔喔無意義重複推噓到 05/10 16:10
7F:→ j23932: 天邊了,還在那邊叫嚷別人發廢文 05/10 16:10
8F:→ swattw: 直接寄信給我 05/10 16:28
※ 編輯: swattw (101.139.100.23), 05/10/2016 17:42:43 ※ 編輯: swattw (101.139.100.23), 05/10/2016 17:45:16 ※ 編輯: swattw (114.35.164.154), 05/10/2016 22:53:31 ※ 編輯: swattw (114.35.164.154), 05/10/2016 22:58:58 ※ 編輯: swattw (101.139.104.160), 05/11/2016 09:44:37 ※ 編輯: swattw (101.139.104.160), 05/11/2016 09:48:01 ※ 編輯: swattw (101.139.104.160), 05/11/2016 11:07:27 ※ 編輯: swattw (101.139.104.160), 05/11/2016 11:08:36 ※ 編輯: swattw (123.193.47.153), 05/13/2016 18:34:12
9F:推 WarnLeadwar: 發現板上有人聚眾吵架 結果卻不能檢舉..... 05/13 19:35
10F:→ WarnLeadwar: 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 05/13 19:35
11F:→ WarnLeadwar: 所以有人吵架引戰沒人想檢舉就沒事? 這樣大丈夫? 05/13 19:36
※ 編輯: swattw (114.36.23.253), 05/13/2016 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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