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wbaby (貓毛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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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台灣期貨商品保證金調整公告
時間Sat Feb 16 15:48:42 2008
其實這個法規好像也沒寫的很清楚
不知是不是還有其他的規範~大家自己看看當參考^^
不是很想刪掉其他的部分所以將全文貼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公司依第五條之二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
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第 3 條 本公司除規定辦理之指定部位組合及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外,採總額
方式收取結算保證金,不同交易帳戶之契約間,除期貨自營商外,不得逕行沖抵。
第 4 條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
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
,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新臺幣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
位至千元;美元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
進位至百元。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
一計算,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4- 1 條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
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
一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
另訂之。
第 4- 2 條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
依據標的證券價值之百分比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權利金變
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前項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
保證金作業時,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4- 3 條 十年期公債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其面額乘以百元報價乘以風險價
格係數後,除以一百計算。
三十天期利率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其面額乘以三
十除以三百六十五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二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
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第 4- 4 條 黃金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黃金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
格係數。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臺幣黃金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
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二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
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第二項
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第 5 條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
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
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
、第四條之三第四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
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
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
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
,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
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
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
定。
第 5- 1 條 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第四條、
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重新訂定之,並於
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第 5- 2 條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
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一、價格偵測全距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一
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
下:
(一)各期貨契約:
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
式訂定之。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 值= 標的證券價格 ×a% ×標的
證券之股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
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
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
損失比例。
(一)極端變動倍數:3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
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
,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
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
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 10 % 時
,本公司得調整之。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
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
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 10
% 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
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6 條 各契約結算保證金收取標準因特殊情況不適用時,本公司得調整之,並
於公告當日實施。
第 7 條 本標準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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