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wand (唷..)
看板Option
標題Re: 買賣權代表等於是賣方要追繳保證金嗎?
時間Wed May 12 02:31:53 2004
※ 引述《pp12 (又是一個開始)》之銘言:
: 我是想知道在選擇權的交易中
: 報價系統上的買權與賣權都是指買方嗎?
: 那賣方到底是誰?
: 還有買賣權代表是等於是當賣方嗎??
: 需要追繳保證金嗎?
買方--買權、賣權
只要付權利金
賣方--買權、賣權
付保證金﹝有時候需要追繳﹞
-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
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
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
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
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
波動。
選擇權
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
限屆滿,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便背負履約義務,
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margin)。交易所
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準,加上每日結
算的動作,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故額度亦
很低。此外,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對單一交易
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資金運
用更具彈性。
以上來自
http://www.prf.com.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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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手
其他留給老手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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