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038358285 (無敵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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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新聞] 100-101技職校院教學卓越計畫審긠…
時間Thu Apr 7 02:51:18 2011
※ 引述《arnolai (arno)》之銘言:
: ※ 引述《arnolai (arno)》之銘言:
: : 唉! 亞東要拿到錢是有但書的!! 教育部清楚說明, 除非校地換地的行政缺失解決,
: : 才會撥款, 不然, 只是一個沒有錢可拿的空計畫要去執行!!
: : 真是被那一塊地害死了...
: 最新消息: 教育部委員不同意亞東董事會提出的土地解套方案, 亞東應該從此
: 與科大改制以及之後重大計畫申請絕緣!! 也許每年再扣減招生名額及補助款!
: 董事會也許在偷偷笑了, 也許可順勢殲滅亞東, 把資源轉讓給元智, 或把值錢的校地
: 拿來蓋房子移作他用, 反正被扣補助款, 扣減學生名額又不關集團的痛癢, 集團有的
: 賺就好了!
聽說學校的財產是歸教育部所有,詳細的法規我還在看(夭壽多的)找到後再補上。
目前看到類似的法規是 私立學校法 第72條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
,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
,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
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根據這條規則想要解散一間學校似乎也不是這麼容易,不過有些事情是可以偷偷做的
這就不在我的理解範圍內了。
第74條 則是更絕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
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
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
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我的理解是要是學校解散 校地是歸新北市政府所有
除非在這之前遠東集團先用更偏遠或廉價的地把學校遷移(亂講的)
看過私校法之後我開始覺得很納悶,學校是法人,跟集團金錢的往來是有限制的
而卻謠傳學校有很多集團的股票這些邏輯我開始有些兜不攏。
我想這樣不知道對不對,以下是我亂猜的千萬別當真。
集團要固定捐錢給學校→捐給學校後就是學校法人所有→學校則把這些捐款買回
集團的股票。
這樣則可以避稅、讓錢回到集團、提高集團的股票市值。
不過學校沒宿舍這件事情真的很誇張,不知道教育部是怎麼看這件事情。
先這樣 我頭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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