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038358285 (无敌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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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新闻] 100-101技职校院教学卓越计画审긠…
时间Thu Apr 7 02:51:18 2011
※ 引述《arnolai (arno)》之铭言:
: ※ 引述《arnolai (arno)》之铭言:
: : 唉! 亚东要拿到钱是有但书的!! 教育部清楚说明, 除非校地换地的行政缺失解决,
: : 才会拨款, 不然, 只是一个没有钱可拿的空计画要去执行!!
: : 真是被那一块地害死了...
: 最新消息: 教育部委员不同意亚东董事会提出的土地解套方案, 亚东应该从此
: 与科大改制以及之後重大计画申请绝缘!! 也许每年再扣减招生名额及补助款!
: 董事会也许在偷偷笑了, 也许可顺势歼灭亚东, 把资源转让给元智, 或把值钱的校地
: 拿来盖房子移作他用, 反正被扣补助款, 扣减学生名额又不关集团的痛痒, 集团有的
: 赚就好了!
听说学校的财产是归教育部所有,详细的法规我还在看(夭寿多的)找到後再补上。
目前看到类似的法规是 私立学校法 第72条
学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报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学校依第七十条规定停办,於停办期限届满後,仍未能恢复办理
,或未能整顿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将全部财产捐赠政府或其他学校法人。
四、依规定进行合并而须解散。
学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机关经徵询私立学校谘询会意见後
,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项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规定报法人主管机关核定解散。
二、未报经核准,擅自停办所设私立学校或停止招生。
三、经依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命所设私立学校停办而未停办。
学校法人於解散、清算开始前,本於教职员工聘雇契约所积欠应支付之薪
资、资遣费,应最优先受清偿。
根据这条规则想要解散一间学校似乎也不是这麽容易,不过有些事情是可以偷偷做的
这就不在我的理解范围内了。
第74条 则是更绝
学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并之情形外,其賸余财产之归属,依下列各款
顺序办理。但不得归属於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
一、依捐助章程之规定。
二、依董事会决议,并报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定,捐赠予公立学校、其他私
立学校之学校法人,或办理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之财团法人。
三、归属於学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但不动产,归属於不动
产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
直辖市、县(市)政府运用前项学校法人之賸余财产,以办理教育文化、
社会福利事项为限。
我的理解是要是学校解散 校地是归新北市政府所有
除非在这之前远东集团先用更偏远或廉价的地把学校迁移(乱讲的)
看过私校法之後我开始觉得很纳闷,学校是法人,跟集团金钱的往来是有限制的
而却谣传学校有很多集团的股票这些逻辑我开始有些兜不拢。
我想这样不知道对不对,以下是我乱猜的千万别当真。
集团要固定捐钱给学校→捐给学校後就是学校法人所有→学校则把这些捐款买回
集团的股票。
这样则可以避税、让钱回到集团、提高集团的股票市值。
不过学校没宿舍这件事情真的很夸张,不知道教育部是怎麽看这件事情。
先这样 我头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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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p038358285:没有...我有点宿醉XDD 04/07 13:08
3F:→ stella323:私校不完全由教育部所有 04/07 14:26
4F:推 sislsy:学校法人解散不等於学校解散 03/14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