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2118 (麻煩)
看板NtuDormM4
標題Re: [反映] 關於上面的道歉啟示
時間Mon Feb 25 21:46:54 2008
※ 引述《jesselazarev (L'eau)》之銘言:
: : 感謝生治會迅速的回應!
: : 但是有兩點我想要說明一下:
: : 1.今天我提出問題,並不是因為我關心舍胞打麻將的權益,
: : 我個人不會在宿舍打麻將,也不管他人是否打麻將,
: : ㄧ切按照住宿規章的規定辦理即可
: : 2.我今天發文的顧慮,
: : 是因為我個人不喜歡"在上位者"任意以其職務之便,忽視生治會的存在,
: : "創設"其認為適當的處罰方式!
: : 關於違規舍胞如何處罰以及處罰的執行,
: : 生治會均應參與其中,畢竟有問題時生治會會是最先受到質問的機關啊!
: : 生治會怎麼可以不受通知呢?
: : 尤其這一次事件,顯然是因為教官自己的獨斷認定而未通知生治會,
: : 這種權力濫用,豈能以"執行公務"ㄧ語帶過???
: : 3.生治會選擇尊重趙教官的處置,這是你們自己的裁量權限,我不置喙,
: : 但是請生治會要注意:
: : 你們應當要為舍胞的權益發聲,
: : 並且以舍胞代表的身分,盡可能抑制學校行政過度的專擅,
: : 不然我們要生治會做什麼?
: : (下文恕刪)
: 昨天 我從地下室看完書上來
: 就看到道歉啟事
: 我第一時間就先打給了道歉的學弟
: 先了解為什麼他們要po這種文(我住到現在還沒有看過這樣的事情)
: 然後知道了是 男十六的教官要求它們這樣做的
: 學弟語帶哽咽的說 他們被教官斥責 要求它們應該要和男四的同學們公開道歉
: 還有...要找我做勞動服務"5天" (大囧!! 我還幫他在聯絡簿畫頻果勒~)
: 然後我就在 晚上 10:15分的時候就打給趙教官 詢問事情
: 首先我問清楚事情的發生經過:
: 教官說: 這是我在執行公務
: 我有問: 那我怎麼都不知道
: 教官說: 你又不是我的上級我幹嘛要和你報告
: 我: ...... 囧 那為什麼要這麼做到這樣?
: 教官說: 因為他們吵到了男四的同學 所以他們必須要和全男四的同學道歉
: 我: 對拉 我不是你的上級拉 但是你想想
: 你也有小孩 如果你家小孩在學校犯了校規 被老師賞了兩巴掌
: 然後 你看到學校的公文才知道才知自己小孩被打 你會開心嗎?
: 那我明天去找你你和我說清楚.
: 教官: ... (掛電話)
: ---
: 其實我昨天晚上很難過 也很自責
: 雖然學弟錯在先
: 但是我自己對於我自己當會長的期許
: 我不是今天不是說是教官懲罰學生的打手
: 我也不是幫大家辦活動的團康
: 我更應該是站在同學身邊 為大家發聲的人
: 對兩位學弟 我真的抱歉...
個人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不同意請包涵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住宿學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
十一、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三、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核備。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
經宿舍管理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由宿舍管理人員或
宿舍生活自治會警告無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
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簡單言之,今天有人打麻將,他們犯了錯,這點確實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這些同學該受到如何的懲處?
若依照上面條文規定,應該只該當第4項,至少從前面文章看來確實如此,
並不到情節重大,並且並非晚上,實際上造成的噪音不能說沒有,
但應該比晚上來的輕微。
既然如此,我請問趙大教官,你是憑哪一條規定,去執行你所作的公務的?
你絕對有職權處裡這件事,但依規定只限於警告,警告無效就是退宿,
請問你的警告無效嗎? 同學不把你放在眼裡嗎?
還是只是您大爺突然心情不好,非得效法古代來個遊街示眾?
你怎麼不直接依第三項規定直接把他們退宿呢?
你真的這麼有道理,為什麼不照法規走?還是因為你覺得沒這麼嚴重?
那就請依第四項辦理。
你身為教官,面對生治會的詢問,竟然說你執行公務,
那我也送你四個字,叫「依法行政」
很抱歉,這是公務員最基本的道理,尤其是你在對當事人作不利益處分的時候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你強迫同學公布姓名及勞動服務的行為,在沒有法規規定狀況下,
已經有強制罪的問題,這點應該不用詳述,很多社胞比我更專業
最後,我希望生治會應對這件事有後續處裡,雖然夾在中間很為難,
但我認為這已經超出一般可以容忍的範圍
我希望生治會能向趙大官人的上級反映這件事,我想校長信箱是個不錯的選擇,
再者,教育部高教司或是軍訓處也是可以考慮的
(google一下就知道他們對公布姓名這種事的態度)
我希望趙教官應該向這兩位同學道歉,也應保證將來不隨意濫權
並應注意與生治會的聯繫和溝通。
另外提醒生治會,你們沒有為不合法的行為背書的責任
所以應該要先將兩篇文章刪除,並且從拿掉,不然似乎不像社胞的權益維護者
而像是共犯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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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
※ 編輯: eric2118 來自: 140.112.211.10 (02/25 21:58)
※ 編輯: eric2118 來自: 140.112.211.10 (02/25 21:59)
1F:推 jesselazarev:我昨天就想刪了 然後怕發生個什麼想要先收起來 02/25 22:01
2F:推 jesselazarev:既然Eric大都說了 那我就刪了 02/25 22:03
3F:推 venni:對於教官的作法不與置評啦~但請這位大大看清楚規定喔,第三 02/25 22:29
4F:推 pcchuckwu:不存證? 02/25 22:30
5F:→ venni:款是情節重大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不用警告的喔 ^__< 02/25 22:31
6F:推 venni:更正一下,是第二款 02/25 22:34
7F:推 LanewBear:這些是小事 舍胞以後不要在公共區域打麻將啦 02/25 22:35
8F:→ LanewBear:我想趙教官也是對學生好的只是懲戒的手法大家較不能接受 02/25 22:37
9F:推 KingCaesar:已收在非公開的工作版 會長目前已經前去找趙教官懇談~ 02/25 22:35
10F:推 yoorange:請問是多情節重大? 講來聽聽阿 02/25 22:48
11F:推 venni:我看錯了呢~第二款連情節重大都不用XD 02/25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