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2118 (麻烦)
看板NtuDormM4
标题Re: [反映] 关於上面的道歉启示
时间Mon Feb 25 21:46:54 2008
※ 引述《jesselazarev (L'eau)》之铭言:
: : 感谢生治会迅速的回应!
: : 但是有两点我想要说明一下:
: : 1.今天我提出问题,并不是因为我关心舍胞打麻将的权益,
: : 我个人不会在宿舍打麻将,也不管他人是否打麻将,
: : ㄧ切按照住宿规章的规定办理即可
: : 2.我今天发文的顾虑,
: : 是因为我个人不喜欢"在上位者"任意以其职务之便,忽视生治会的存在,
: : "创设"其认为适当的处罚方式!
: : 关於违规舍胞如何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
: : 生治会均应参与其中,毕竟有问题时生治会会是最先受到质问的机关啊!
: : 生治会怎麽可以不受通知呢?
: : 尤其这一次事件,显然是因为教官自己的独断认定而未通知生治会,
: : 这种权力滥用,岂能以"执行公务"ㄧ语带过???
: : 3.生治会选择尊重赵教官的处置,这是你们自己的裁量权限,我不置喙,
: : 但是请生治会要注意:
: : 你们应当要为舍胞的权益发声,
: : 并且以舍胞代表的身分,尽可能抑制学校行政过度的专擅,
: : 不然我们要生治会做什麽?
: : (下文恕删)
: 昨天 我从地下室看完书上来
: 就看到道歉启事
: 我第一时间就先打给了道歉的学弟
: 先了解为什麽他们要po这种文(我住到现在还没有看过这样的事情)
: 然後知道了是 男十六的教官要求它们这样做的
: 学弟语带哽咽的说 他们被教官斥责 要求它们应该要和男四的同学们公开道歉
: 还有...要找我做劳动服务"5天" (大囧!! 我还帮他在联络簿画频果勒~)
: 然後我就在 晚上 10:15分的时候就打给赵教官 询问事情
: 首先我问清楚事情的发生经过:
: 教官说: 这是我在执行公务
: 我有问: 那我怎麽都不知道
: 教官说: 你又不是我的上级我干嘛要和你报告
: 我: ...... 囧 那为什麽要这麽做到这样?
: 教官说: 因为他们吵到了男四的同学 所以他们必须要和全男四的同学道歉
: 我: 对拉 我不是你的上级拉 但是你想想
: 你也有小孩 如果你家小孩在学校犯了校规 被老师赏了两巴掌
: 然後 你看到学校的公文才知道才知自己小孩被打 你会开心吗?
: 那我明天去找你你和我说清楚.
: 教官: ... (挂电话)
: ---
: 其实我昨天晚上很难过 也很自责
: 虽然学弟错在先
: 但是我自己对於我自己当会长的期许
: 我不是今天不是说是教官惩罚学生的打手
: 我也不是帮大家办活动的团康
: 我更应该是站在同学身边 为大家发声的人
: 对两位学弟 我真的抱歉...
个人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不同意请包涵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住宿学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为:
一、顶让床位、霸占床位、或排斥他人进住。
二、偷窃、赌博、酗酒闹事、斗殴或打麻将。
三、储存危险物或违禁物。
四、利用宿舍网路从事不法之行为或违反学术网路之使用规范。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让异性进出寝室。
六、引介商人进出宿舍买卖物品。
七、接装未经学校同意之电器。
八、在寝室内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十、在宿舍建物内抽菸。
十一、擅自将寝室内之公物移至寝室外或毁弃。
十二、违反宿舍生活自治会订定之有关住宿规定。
十三、其他违反公共卫生、居住安宁或公共安全之行为。
前项第十二款之规定及其违反时之议处方式,应送请学生住宿服务组核备。
违反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及第四款、第十三款其情节重大者,
经宿舍管理人员、宿舍生活自治会及学生住宿服务组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
并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违反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规定,由宿舍管理人员或
宿舍生活自治会警告无效,经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并自退宿登记日起
一年内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简单言之,今天有人打麻将,他们犯了错,这点确实没有问题。
问题在於这些同学该受到如何的惩处?
若依照上面条文规定,应该只该当第4项,至少从前面文章看来确实如此,
并不到情节重大,并且并非晚上,实际上造成的噪音不能说没有,
但应该比晚上来的轻微。
既然如此,我请问赵大教官,你是凭哪一条规定,去执行你所作的公务的?
你绝对有职权处里这件事,但依规定只限於警告,警告无效就是退宿,
请问你的警告无效吗? 同学不把你放在眼里吗?
还是只是您大爷突然心情不好,非得效法古代来个游街示众?
你怎麽不直接依第三项规定直接把他们退宿呢?
你真的这麽有道理,为什麽不照法规走?还是因为你觉得没这麽严重?
那就请依第四项办理。
你身为教官,面对生治会的询问,竟然说你执行公务,
那我也送你四个字,叫「依法行政」
很抱歉,这是公务员最基本的道理,尤其是你在对当事人作不利益处分的时候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你强迫同学公布姓名及劳动服务的行为,在没有法规规定状况下,
已经有强制罪的问题,这点应该不用详述,很多社胞比我更专业
最後,我希望生治会应对这件事有後续处里,虽然夹在中间很为难,
但我认为这已经超出一般可以容忍的范围
我希望生治会能向赵大官人的上级反映这件事,我想校长信箱是个不错的选择,
再者,教育部高教司或是军训处也是可以考虑的
(google一下就知道他们对公布姓名这种事的态度)
我希望赵教官应该向这两位同学道歉,也应保证将来不随意滥权
并应注意与生治会的联系和沟通。
另外提醒生治会,你们没有为不合法的行为背书的责任
所以应该要先将两篇文章删除,并且从拿掉,不然似乎不像社胞的权益维护者
而像是共犯了
以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
※ 编辑: eric2118 来自: 140.112.211.10 (02/25 21:58)
※ 编辑: eric2118 来自: 140.112.211.10 (02/25 21:59)
1F:推 jesselazarev:我昨天就想删了 然後怕发生个什麽想要先收起来 02/25 22:01
2F:推 jesselazarev:既然Eric大都说了 那我就删了 02/25 22:03
3F:推 venni:对於教官的作法不与置评啦~但请这位大大看清楚规定喔,第三 02/25 22:29
4F:推 pcchuckwu:不存证? 02/25 22:30
5F:→ venni:款是情节重大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不用警告的喔 ^__< 02/25 22:31
6F:推 venni:更正一下,是第二款 02/25 22:34
7F:推 LanewBear:这些是小事 舍胞以後不要在公共区域打麻将啦 02/25 22:35
8F:→ LanewBear:我想赵教官也是对学生好的只是惩戒的手法大家较不能接受 02/25 22:37
9F:推 KingCaesar:已收在非公开的工作版 会长目前已经前去找赵教官恳谈~ 02/25 22:35
10F:推 yoorange:请问是多情节重大? 讲来听听阿 02/25 22:48
11F:推 venni:我看错了呢~第二款连情节重大都不用XD 02/25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