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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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反映]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
時間Mon Nov 13 22:04:21 2006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
製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第十四條 (可設吸菸區之場所)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五條 (禁菸場所吸菸者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二十五條 (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
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
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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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宿舍是學校的一部分 且樓上走廊並沒有被劃為可吸菸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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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25
※ 編輯: abacada 來自: 140.112.211.25 (11/13 22:05)
1F:推 cedricer:通過了嗎?....= = 11/13 22:06
2F:推 abacada:我在立法院法案資料庫找到的 11/13 22:11
3F:→ abacada:警察要賺業績 這個應該比抓交通違規好賺多了lol 11/13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