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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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反映] 菸害防制法部分条文
时间Mon Nov 13 22:04:21 2006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制菸害,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用辞定义)
本法用辞定义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为原料加工制成之卷菸、雪茄、菸丝、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
制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携带点燃之菸品之行为。
第十四条 (可设吸菸区之场所)
左列场所除吸菸区(室)外,不得吸菸:
一、学校、社教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
前项吸菸区(室)应有明显之区隔及标示。
第十五条 (禁菸场所吸菸者应予劝阻)
於禁菸场所吸菸者,政府机关主管、公民营事业、各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应予劝阻;
在场人士并得予劝阻。
第二十五条 (处罚)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於禁菸场所吸菸,经依第十五条劝阻而
拒不合作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六条 (处罚)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或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设置禁菸标示,或对禁菸区与吸菸区无
明显之区隔、标示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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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宿舍是学校的一部分 且楼上走廊并没有被划为可吸菸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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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25
※ 编辑: abacada 来自: 140.112.211.25 (11/13 22:05)
1F:推 cedricer:通过了吗?....= = 11/13 22:06
2F:推 abacada:我在立法院法案资料库找到的 11/13 22:11
3F:→ abacada:警察要赚业绩 这个应该比抓交通违规好赚多了lol 11/13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