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貓長官)
看板NtuDormM4
標題Re: 消防演習時間
時間Tue May 23 22:36:11 2006
剛剛因為急著出門開庭,忘了補充一點。
根據目前沒人遵守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僅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提到「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其中第六款即為「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含以上)學校舉辦之防災演習。」
然則,衡諸其他關於退宿以及重行申請宿舍之相關辦法,
僅有第十九條第三項提到:
「違反......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以及第四項:「違反......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惟前兩項所提之違反事項中,並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提的事由,
換言之,如果我們不參加消防演習,
學校當然可以依他們所認為的規定來做出退宿處分,
而要求我們在當學期退宿,(姑不論我等是否要對此爭執)
然而,如果我們於下一個學期繼續申請宿舍,
在規範上,學校在辦理上並沒有任何的拒絕之理由。
那麼,我真不知道教官怎麼有那麼大的官威,
能夠說不參加者「依法」不得在新的學期順利入住宿舍?
所謂的依法,是依什麼法?難不成是學校又制定了什麼新的管理辦法,
而我們這些住宿生卻依舊沒有得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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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08
1F:推 Freiheit:推~法規範上,學校應不得拒絕接受住宿申請。 05/23 23:00
2F:→ Freiheit:但空床位數量若比申請的人少,再申請入住有補不到位風險 05/23 23:02
3F:推 yunserf:但是,前提是退宿處分我們甘心接受嗎?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 05/23 23:09
4F:→ yunserf:觀因素是否有可歸責性即使是特別權利關係下也不是這樣搞ꨠ 05/23 23:10
5F:→ yunserf:請問各位先進,有關該案,若被退宿,提起訴願救濟可能性 05/23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