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猫长官)
看板NtuDormM4
标题Re: 消防演习时间
时间Tue May 23 22:36:11 2006
刚刚因为急着出门开庭,忘了补充一点。
根据目前没人遵守的【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仅於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提到「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退宿:」
其中第六款即为「未於每学年度内参加一次(含以上)学校举办之防灾演习。」
然则,衡诸其他关於退宿以及重行申请宿舍之相关办法,
仅有第十九条第三项提到:
「违反......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并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以及第四项:「违反......经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
并自退宿登记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惟前两项所提之违反事项中,并无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所提的事由,
换言之,如果我们不参加消防演习,
学校当然可以依他们所认为的规定来做出退宿处分,
而要求我们在当学期退宿,(姑不论我等是否要对此争执)
然而,如果我们於下一个学期继续申请宿舍,
在规范上,学校在办理上并没有任何的拒绝之理由。
那麽,我真不知道教官怎麽有那麽大的官威,
能够说不参加者「依法」不得在新的学期顺利入住宿舍?
所谓的依法,是依什麽法?难不成是学校又制定了什麽新的管理办法,
而我们这些住宿生却依旧没有得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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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08
1F:推 Freiheit:推~法规范上,学校应不得拒绝接受住宿申请。 05/23 23:00
2F:→ Freiheit:但空床位数量若比申请的人少,再申请入住有补不到位风险 05/23 23:02
3F:推 yunserf:但是,前提是退宿处分我们甘心接受吗?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主 05/23 23:09
4F:→ yunserf:观因素是否有可归责性即使是特别权利关系下也不是这样搞ꨠ 05/23 23:10
5F:→ yunserf:请问各位先进,有关该案,若被退宿,提起诉愿救济可能性 05/23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