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看板NetRumor
標題Re: [轉錄]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時間Thu Apr 26 22:32:56 2007
國中公民課真的要加強法學知識教育
以下為我國民法
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的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條 (限定繼承的方法)
갊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85 條 (賸餘遺產之歸屬)
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
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引述《willling (willling)》之銘言:
: 藉這個標題問一下
: 一般來說,繼承不是會有時效限制?
: 也就是說,如果親人死了,是不是要繼承財產或拋棄財產
: 不是會先有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內選擇要不要繼承
: 有可能什麼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繼承資產或債務嗎?
有。原則上通通是概括繼承,除非在期限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因此當有人有繼承權卻通知不到時。就有可能概括繼承。
: 另外再問一個,繼承的優先順序
: 第一是妻子跟小孩
: 第二是父母
: 第三是兄弟姊妹?
: 第四是祖父母?
: 以上這四個都沒人繼承的話還會有其他繼承人嗎?
順序的敘述有一點點問題,不過不是重點。
若無1138條各項繼承人,則依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
: 謝謝
這些根本就不是謠言,去法律版或生活法律板詢問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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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7.138
※ 編輯: jzn 來自: 61.224.47.138 (04/26 22:44)
1F:推 pinkyorange:今天上課才剛上這個= = 05/0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