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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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亲人往生,请办限定继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时间Thu Apr 26 22:32:56 2007
国中公民课真的要加强法学知识教育
以下为我国民法
第 1174 条 (抛弃继承的方法)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
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条 (限定继承的方法)
갊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於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第 1138 条 (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85 条 (賸余遗产之归属)
第1178条所定之期限届满,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於清偿债权并交
付遗赠物後,如有賸余,归属国库。
※ 引述《willling (willling)》之铭言:
: 藉这个标题问一下
: 一般来说,继承不是会有时效限制?
: 也就是说,如果亲人死了,是不是要继承财产或抛弃财产
: 不是会先有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内选择要不要继承
: 有可能什麽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继承资产或债务吗?
有。原则上通通是概括继承,除非在期限内为抛弃或限定继承。
因此当有人有继承权却通知不到时。就有可能概括继承。
: 另外再问一个,继承的优先顺序
: 第一是妻子跟小孩
: 第二是父母
: 第三是兄弟姊妹?
: 第四是祖父母?
: 以上这四个都没人继承的话还会有其他继承人吗?
顺序的叙述有一点点问题,不过不是重点。
若无1138条各项继承人,则依1185条规定,归属国库。
: 谢谢
这些根本就不是谣言,去法律版或生活法律板询问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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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7.138
※ 编辑: jzn 来自: 61.224.47.138 (04/26 22:44)
1F:推 pinkyorange:今天上课才刚上这个= = 05/0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