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655 (用心感覺)
看板Neihu
標題[新聞] 女忘還3本漫畫 竟遭上銬帶警局
時間Tue Dec 7 11:44:12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07/143/2iik3.html
【李文正、陳建緯╱台北報導】三本漫畫忘記還遭上銬成通緝犯!
北市一名女子,一年多前因向漫畫出租店借三本漫畫未還,遭店家控告侵占,又
因多次未到庭遭地檢署發布通緝,她昨天遭警方尋獲,表示已不記得何時借漫畫,因
常搬家才沒接到出庭通知,但仍被警方依規定上手銬移送法院。警方表示,女子王紫
瑄(二十三歲)昨天遭法院發布侵占通緝,她不知自己已成為通緝犯,在速食店工作
時遇警上門,還以為警察是詐騙集團,直到警員出示證件及手銬,她才知道事情大條
,嚇得不知所措。
「自己好像殺人犯」
王女供稱,一年多前曾在
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
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
知書,「我從來沒進過警察局,更沒想到自己會像殺人犯一樣遭通緝!」北市一家連
鎖漫畫出租店店員說,消費者入會申請表明文規範「若未按時歸還租借的商品,本店
得以《刑法》詐欺及侵占罪申告,且無條件放棄法律追訴權」,強調若無法聯繫上借
書者,才會循法律途徑。可望獲不起訴處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
恐不具效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
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由於王女沒有前科,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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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哪間漫畫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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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81.109
1F:→ tarzankao:是寄到戶籍地址吧 店家沒先用手機聯絡 不合常理 12/07 11:53
2F:推 falltrace:真的很好奇是哪家 12/07 11:55
3F:→ zmopeax0204:我記得小時候姊姊跟皇X 租過漫畫12本拖了一年才還... 12/07 11:59
4F:→ zmopeax0204:結果罰金約九千多元...還好姊姊沒被抓走@@ 12/07 11:59
5F:推 KillLakers:9000.................可以買好幾套漫畫了............ 12/07 12:21
6F:推 KIDDLEE:照片還蠻正的 12/07 12:57
7F:→ TERIYAKI:有夠誇張的 業者有必要這樣嗎 12/07 12:59
8F:推 yufarnwu:他是麥當勞員工喔~~~ 12/07 13:00
※ yufarnwu:轉錄至看板 fastfood 12/07 13:01
9F:→ TERIYAKI:我不懂警察都有辦法找上工作地方抓人 傳票怎麼會收不到 12/07 13:06
10F:推 Palen:這連鎖店會不會太誇張 應撤銷告訴 申請表也應該改 12/07 13:07
11F:→ Palen:這種利用對方的無知 或不清楚或沒看清楚的條款 應移除 12/07 13:08
12F:→ cinger:好奇哪一家 +1 誇張的老闆!!! 12/07 13:09
13F:→ DKer:為什麼要轉fastfood板= = 12/07 13:11
14F:推 Palen:這家簡直是亂搞 以為法院是自家開的喔 還無條件放棄追訴權 12/07 13:12
15F:推 linsu:有什麼好誇張的 找不到人當然報警 借書不還也是犯法 12/07 14:28
16F:推 kevin751021:你不講 電話也連絡不到 地址也找沒人 誰曉得你是忘記 12/07 14:47
17F:→ kevin751021:了 弄丟了 還是蓄意侵佔 當然先報警抓人再說啊 12/07 14:47
18F:→ TERIYAKI:3本漫畫是NT300左右 找法院找警察 浪費資源 並不可取 12/07 16:20
19F:→ TERIYAKI:我記得應該可以先找民事調解庭才是 12/07 16:22
20F:→ linsu:傳票都叫不到了怎麼上調解庭... 12/07 16:53
21F:推 panzerkatze:現在的人是怎樣? 借東西不還 講得還好像理所當然 12/07 17:31
22F:→ panzerkatze:租漫畫 還有忘記還這種事喔? 12/07 17:31
23F:→ panzerkatze:然後漫畫借了不還 還有人幫腔業者亂搞 真的是 12/07 17:33
24F:→ panzerkatze:爛情 理盲 是非不分 12/07 17:33
25F:→ panzerkatze:濫 12/07 17:34
26F:→ panzerkatze:應該是漫畫看了就隨手丟 搬家就當廢紙丟也不拿去還 12/07 17:37
27F:→ panzerkatze:然後被查到才在那邊不知所措 抓得好 就是要給這種人 12/07 17:37
28F:→ panzerkatze:一個教訓 12/07 17:38
29F:推 datavinci:借標題問一下,現在出租漫畫已經合法經營了嗎?? 12/07 17:58
30F:→ datavinci:老人的年代有陣子說出租漫畫其實是違反著作權法甚麼的 12/07 17:59
31F:→ susynoid:哪家漫畫店那麼小氣 12/07 18:27
32F:→ TERIYAKI:沒有人說理所當然 只是叫警察抓人小題大作 12/07 18:28
33F:→ TERIYAKI:借書未還不對 我只是認為不需為了NT300浪費社會資源 12/07 18:29
34F:推 walkinfish:好想知道是哪一家喔~~~ 12/07 18:36
35F:推 sugar123:我想知道是哪一家漫畫店 沒還不對 但通緝也太小題大作 12/07 18:49
36F:推 linsu:報警後屢傳不到當然變通緝.... 12/07 19:32
37F:推 shhsu:剛剛新聞有播說店家電話聯絡不到,伊妹兒聯絡不到,聯絡不上 12/07 19:35
38F:→ shhsu:才報警。 12/07 19:35
39F:推 Raimu:犯法就是犯法 偷10元的東西跟偷1萬元的東西一樣 12/07 19:38
40F:推 mitchellmi:正妹一枚XD 不過有點小題大作... 12/07 22:27
41F:→ asroc:聽說是白X洞? 12/07 22:28
42F:推 slang:我很肯定的說不是,我們還沒告過..... 12/07 22:37
43F:→ slang:但對於少數非常惡劣,壓根故意不還的,會考慮告 12/07 22:37
44F:推 dollyann:沒有叫警察抓人 是店家要告他侵占 他又屢不到案 被通緝上 12/07 23:16
45F:→ dollyann:銬根本是剛好 還裝可憐 真看不下去 12/07 23:17
46F:推 banghsnu:我在啃X園租了將近半年才還 他只罰到書的原價而已@@ 12/08 00:45
47F:推 kevin751021:以後每個人都去借三本一年不還 看店家怎麼做生意 12/08 10:22
48F:→ kevin751021:slang 內湖不只有一家白鹿洞啊 不一定是你家的 :P 12/08 10:23
49F:推 bgf408:蘋果網站有漫畫店老闆留言 看來店不在內湖 12/08 12:19
52F:推 slang:各位鄉民很不挑,我們店的妹正多了(咦) 12/08 21:53
53F:推 adst513:店家是對的 即使賠本 被新聞這樣一報 鐵定有嚇阻之效 12/09 07:14
54F:推 Palen:TO slang:拿圖來 不過正妹是對女性的尊稱 12/10 10:13
55F:→ taipeipipi:現在什麼都流行反政府,例用弱女子來表代弱勢? 12/10 12:58
56F:→ Beijingman:一堆刁民,只會噓條子?這女的借書不還當然違法, 12/10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