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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陽明海運 判還央行7200萬
時間Fri May 21 23:16:40 2010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5611430.shtml
陽明海運 判還央行7200萬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張源銘/基隆報導 2010.05.20 03:51 am
國營事業或金融機構在國民政府在大陸撤退前的借貸,不等「光復大陸」就須還債了。
前身是交通部招商局的上巿公司陽明海運,在大陸撤退前向中央銀行貸款金圓券2億4000
萬元,借了六十多年沒還,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判定,陽明海運應返還借款,當年的金圓券
本金折算成台幣7200萬。
另外,央行請求陽明海運歸還借款的利息及遲延利息,從民國93年起採計。
陽明海運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要不要上訴。
交通部所屬招商局輪船公司,民國37年以六艘船舶為抵押,向中央銀行業務局借款金圓券
4000萬元,38年再增借2億元。因船舶陸續出售,71年以台北巿潮州街房地設定抵押,將
清償期改為不定期;84年招商局與陽明海運合併,由陽明海運承接債務。
86年後業務局向陽明海運追討債務,經多次協調,陽明海運認應待「光復大陸後」再處理
,拒絕還款;但中央銀行面對立法院質詢,加上審計部列為年度查帳查核重點,為解懸案
,去年向基隆地院提告。
陽明海運辯稱,行政院39年依國家總動員法規定,發布命令指國家行局在大陸撤退前的債
務一律暫緩償付,等光復大陸後處理。81年,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明定「
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的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
,若這筆借款要還,政府行庫以金圓券積欠民間的債務將循例被追索,可能造成政府破產
。
另外,陽明海運有35%的交通部公股,體質健全應可永續經營,兩岸統一並非不可能實現
,應待日後處理。
但法官蔡聰明審理認為,兩岸關係條例中的規定,是在避免國家行局或金融機構因清償在
大陸撤退前的債務,導致國家經濟不穩定,且以台灣地區人民財產清償大陸時期的債務,
也欠公平;但招商局是公有營利事業,非金融機構,是國家行局的債務人、非債權人,以
光復大陸或國家統一作為清償期,「可能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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