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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阳明海运 判还央行7200万
时间Fri May 21 23:16:40 2010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5611430.shtml
阳明海运 判还央行7200万
联合报╱记者牟玉佩、张源铭/基隆报导 2010.05.20 03:51 am
国营事业或金融机构在国民政府在大陆撤退前的借贷,不等「光复大陆」就须还债了。
前身是交通部招商局的上巿公司阳明海运,在大陆撤退前向中央银行贷款金圆券2亿4000
万元,借了六十多年没还,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判定,阳明海运应返还借款,当年的金圆券
本金折算成台币7200万。
另外,央行请求阳明海运归还借款的利息及迟延利息,从民国93年起采计。
阳明海运表示,收到判决书後再决定要不要上诉。
交通部所属招商局轮船公司,民国37年以六艘船舶为抵押,向中央银行业务局借款金圆券
4000万元,38年再增借2亿元。因船舶陆续出售,71年以台北巿潮州街房地设定抵押,将
清偿期改为不定期;84年招商局与阳明海运合并,由阳明海运承接债务。
86年後业务局向阳明海运追讨债务,经多次协调,阳明海运认应待「光复大陆後」再处理
,拒绝还款;但中央银行面对立法院质询,加上审计部列为年度查帐查核重点,为解悬案
,去年向基隆地院提告。
阳明海运辩称,行政院39年依国家总动员法规定,发布命令指国家行局在大陆撤退前的债
务一律暂缓偿付,等光复大陆後处理。81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也明定「
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的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於国家统一前不予处理」
,若这笔借款要还,政府行库以金圆券积欠民间的债务将循例被追索,可能造成政府破产
。
另外,阳明海运有35%的交通部公股,体质健全应可永续经营,两岸统一并非不可能实现
,应待日後处理。
但法官蔡聪明审理认为,两岸关系条例中的规定,是在避免国家行局或金融机构因清偿在
大陆撤退前的债务,导致国家经济不稳定,且以台湾地区人民财产清偿大陆时期的债务,
也欠公平;但招商局是公有营利事业,非金融机构,是国家行局的债务人、非债权人,以
光复大陆或国家统一作为清偿期,「可能有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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