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ylanc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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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綠色和平組織公然登我漁船 "臨檢"
時間Thu May 15 15:29:47 2008
海岸巡防法 5-5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
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
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17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
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
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16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
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
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
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我國相關法規中有關『登臨』的部分大概就這三個法
而這三個法的內容也是差不多直接把國際海洋法裡面的拿出來抄一抄
就個人的看法而言,要發動登臨,必須是該船舶於自國的領海、臨接區、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區域內有可能違法之情事,方能由該國具有公權力之機關發動登臨。
當船舶不願被登臨時逃離時,該國家即可發動緊追權,
緊追的範圍至其他國家的領海為止。
所以我們可以討論的問題點在於
1.漁船疑似濫捕的位置在哪?
公海?其他國家的領海或宣稱具有權力的區域?
2.綠色和平組織是否為具有領土主權之國家?
就算是UN授權,個人都不覺得他有登臨的權力
更何況UN向來不敢也不能授權
一點淺見,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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