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eiluj (海闊天空想立即回信給妳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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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共同海損
時間Thu Jul 13 02:01:53 2006
※ 引述《kevin7439 (浪..)》之銘言:
: ※ 引述《OceanX (OceanX)》之銘言:
: : 有一批貨在開往德國漢堡的途中
: : 因為船上其中某一貨櫃李莊的貨物爆炸
: : 導致船長宣佈棄船,等候救援
: :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 : 就論到貨船上貨物的相關賠償問題(社會是現實的)
: : 此時,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損"的原則
: : 在船上所有貨物的貨主,必須共同承擔船爆炸所引起的損失
: : 剛好本公司承攬得貨物只算是小貨
: : 但是從共同海損鎖分擔出來的費用,
: : 卻使的貨主必須用高於原本送貨的運費高出10幾倍的價錢
: : 才能領取在此艘船上倖存的貨物。
: : 貨主已經算是受害者了,還要在付錢給船公司才能換回原本的貨物。
: : 船公司這樣似乎不太合理..
: : 請問"共同海損"的原始精神在哪?
: 依照我國海商法第110條的共同海損定義
: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
: 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 也就是說..船長在緊急危難時對於所做的處分而造成的損失..
: 是為了保護船,船員及貨物等而所為的行為..也因此..
: 其他因為這樣的緊急處分而保留下來的貨物..也就必須要由剩下的受益人共同來承擔
: 也就是所謂的"共同海損"..
: 又依照海商122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
: 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說 一定要負擔海損後才能領貨
請讓路人我問個笨問題
如果不想負擔高過原本貨物價值的賠償的話
是不是可以故意不去領回貨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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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33.137
1F:推 DerekC:就棄貨囉 有許多不想負擔昂貴倉租棄貨的例子 07/13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