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7439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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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共同海損
時間Wed Jul 12 20:22:19 2006
※ 引述《OceanX (OceanX)》之銘言:
: 有一批貨在開往德國漢堡的途中
: 因為船上其中某一貨櫃李莊的貨物爆炸
: 導致船長宣佈棄船,等候救援
: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 就論到貨船上貨物的相關賠償問題(社會是現實的)
: 此時,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損"的原則
: 在船上所有貨物的貨主,必須共同承擔船爆炸所引起的損失
: 剛好本公司承攬得貨物只算是小貨
: 但是從共同海損鎖分擔出來的費用,
: 卻使的貨主必須用高於原本送貨的運費高出10幾倍的價錢
: 才能領取在此艘船上倖存的貨物。
: 貨主已經算是受害者了,還要在付錢給船公司才能換回原本的貨物。
: 船公司這樣似乎不太合理..
: 請問"共同海損"的原始精神在哪?
依照我國海商法第110條的共同海損定義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
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也就是說..船長在緊急危難時對於所做的處分而造成的損失..
是為了保護船,船員及貨物等而所為的行為..也因此..
其他因為這樣的緊急處分而保留下來的貨物..
也就必須要由剩下的受益人共同來承擔因為處分而損失的貨物
也就是所謂的"共同海損"..
又依照海商122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
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 一定要負擔海損後才能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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