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7439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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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共同海损
时间Wed Jul 12 20:22:19 2006
※ 引述《OceanX (OceanX)》之铭言:
: 有一批货在开往德国汉堡的途中
: 因为船上其中某一货柜李庄的货物爆炸
: 导致船长宣布弃船,等候救援
: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 就论到货船上货物的相关赔偿问题(社会是现实的)
: 此时,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损"的原则
: 在船上所有货物的货主,必须共同承担船爆炸所引起的损失
: 刚好本公司承揽得货物只算是小货
: 但是从共同海损锁分担出来的费用,
: 却使的货主必须用高於原本送货的运费高出10几倍的价钱
: 才能领取在此艘船上幸存的货物。
: 货主已经算是受害者了,还要在付钱给船公司才能换回原本的货物。
: 船公司这样似乎不太合理..
: 请问"共同海损"的原始精神在哪?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110条的共同海损定义
"称共同海损者,谓在船舶航程期间,为求共同危险中全体财产之安全
所为故意及合理处分,而直接造成之牺牲及发生之费用。"
也就是说..船长在紧急危难时对於所做的处分而造成的损失..
是为了保护船,船员及货物等而所为的行为..也因此..
其他因为这样的紧急处分而保留下来的货物..
也就必须要由剩下的受益人共同来承担因为处分而损失的货物
也就是所谓的"共同海损"..
又依照海商122条.. "运送人或船长对於未清偿分担额之货物所有人,
得留置其货物。但提供担保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 一定要负担海损後才能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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