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X (Ocea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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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共同海損
時間Sat Jul 8 02:24:39 2006
有一批貨在開往德國漢堡的途中
因為船上其中某一貨櫃李莊的貨物爆炸
導致船長宣佈棄船,等候救援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就論到貨船上貨物的相關賠償問題(社會是現實的)
此時,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損"的原則
在船上所有貨物的貨主,必須共同承擔船爆炸所引起的損失
剛好本公司承攬得貨物只算是小貨
但是從共同海損鎖分擔出來的費用,
卻使的貨主必須用高於原本送貨的運費高出10幾倍的價錢
才能領取在此艘船上倖存的貨物。
貨主已經算是受害者了,還要在付錢給船公司才能換回原本的貨物。
船公司這樣似乎不太合理..
請問"共同海損"的原始精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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