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X (Ocea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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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共同海损
时间Sat Jul 8 02:24:39 2006
有一批货在开往德国汉堡的途中
因为船上其中某一货柜李庄的货物爆炸
导致船长宣布弃船,等候救援
等炸船事件平息後
就论到货船上货物的相关赔偿问题(社会是现实的)
此时,船公司突然搬出一套"共同海损"的原则
在船上所有货物的货主,必须共同承担船爆炸所引起的损失
刚好本公司承揽得货物只算是小货
但是从共同海损锁分担出来的费用,
却使的货主必须用高於原本送货的运费高出10几倍的价钱
才能领取在此艘船上幸存的货物。
货主已经算是受害者了,还要在付钱给船公司才能换回原本的货物。
船公司这样似乎不太合理..
请问"共同海损"的原始精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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