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eat (John Dee)
看板Natal
標題Re: 雙胞胎 - 生時差一分,一早夭依存活
時間Sun Apr 12 00:01:50 2009
※ 引述《findego (墨客)》之銘言:
: : 如果純粹針對技術面, 可以檢視的至少有
: : 1. 該雙胞胎的本命盤
: : 2. 雙親的命盤
: : 3. 該雙胞胎的受孕盤
: : 技術面的相關檢視
: : http://alcaid.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1337.html
: : 此命例的共盤問題應該無法以不同的文化或者出身背景之類的因素切入並解釋.
: : 或者也可以輕鬆以特例二字帶過, 無礙腦細胞.
: 根據原文似乎並沒詳述兄與弟發生分歧點的整體狀況,
: 兄當時是處於如何情形,而弟發生意外的起因為何,而僅單從弟溺斃在海中的結果
: 來論述這事件,似乎不夠完整。
因為終究結果已是一死一存活了,
即使在這癥結點上去追究事發當時兩人的細節狀況,
到後來依然會不可避免地關聯或指向下面提到的共業與個因問題.
: 如果單從原po檢視的三個要點,則會推論出相同個性決定相同命運的看法,
確實如此.
而且即使沒有實地去檢視相關技術面的部分,
還是很有可能同樣推論出"相同命運"的猜想.
只是我認為技術面的檢視仍然有其意義在, 而且是探討此類議題不可免的一個環節.
: 而忽略整個社會及全部人類從過去到現在積年累月產生的「共業」,與個人擁有的
: 「個因」彼此交雜互生的因果關係,這窮盡人類智慧也看不透的冥冥天理,如果真
: 的能透過諸盤清晰解讀,那宿命論將主宰所有的人類文化結構。
換個角度來想的話, 如果不足以透過命盤來解讀呢?
這裡也可以再延伸思考出去,
比如占星術本身的準確度及其適從性與侷限性.
或者, 倘若因為長久以來共業與個因的關係,
那麼占星術本身的universal laws是否還能足以應用於不同的個體之間 ?
準的時候說準, 徵象不符的時候以共業個因來解釋 ?
(天啊, 我真的不是在抵制占星術...)
這不論是客觀事件性(類宿命性質)的占星術
或者人本(心理性)占星術都無法拒絕面對的問題,
例如, 月火四分相, 傳統星學會朝刑剋妻母或早產等方面去論,
人本心理則可能會講命主脾氣暴躁容易衝動.
可如果考慮到長久以來的共業與個因,
那麼月火四分相的相關論斷勢必要因個體此受到調整,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認為論命者自圓其說的可能性空間會太大,
否則難以避免的情況也會是占星術的實質應用性與參考價值性會因此薄弱.
(當然其應用與參考價值本就因人而異. 再者, 我並非在反對共業與個因的影響,
事實上在我個人的占星信仰裡也沒有出現反駁或拒絕它們的言論出現,
甚至有類似的思想於其中.)
純粹針對占星術而言,
關於宿命論的部分, 我覺得可以從中國古代道家修真的角度,
或者西方新柏拉圖主義的思想來切入. 兩者皆帶有強烈宿命論色彩,
但又並非完全的宿命論.
而這兩種思想各自在東西方的文化發展裡皆各自活躍了數百年至千年不等.
: 雙胞胎擁有相同命運的問題,當視案主與「其他」人與因果的彼此影響來看待,單
: 從兄弟兩人命盤彼此的同異性來看,似乎有些偏頗。
如果是我個人的話, 我是不傾向以兄弟二人命盤同異性的角度來看待的,
因為我認為放大一個即為細小的差異去解釋迥然不同的命運,
既不夠說服力, 也解決不了技巧基本架構與相關理論等基礎面的問題.
但也不希望一下子就跳到共業與個因的影響上.
(共業與個因是範圍相對宏觀的層面)
類似的議題如果放大範圍來看,
可以探討的所在還有之前的地震與海嘯中等災害中死亡的受難者.
(雖然在此是不同命盤卻一起罹難的情況)
若同樣先以技術面出發, 以傳統星學所有的相關技術而言, 可以檢視的至少有:
1. Ingress Charts
2. 國家領導者的本命盤
3. 各種大合相盤
4. 日月蝕盤, 與其它各種特殊星象盤.
由大合相盤還可以延伸出並且進一步去檢視占星術裡面各種預測千年的技術,
千年預測有沒有辦法解釋經年累月萬物彼此之間共業與因果這無法肯定,
但站在占星術及其信仰者的立場上,
這些技術確實提供了信仰者滄海桑田萬物不斷生成與消滅之類現象的解釋
但是同樣地, 這邊也可以跳過相關的檢視, 直接以宏觀的角度來看待,
在這裡甚至也可以直接跳過個體不同的出生背景與文化因素等等,
以共業來解釋不管是否是相對輕鬆的方式, 確實很多事情都可以說通了.
但問題是千年預測的技術已經放在面前, 尤其這技巧又並非是一夕日之間出現?
(我猜反對占星術的可能會講如果這些技術真的準, 占星術也不會式微幾百年了)
是否不應該忽視那些已經被發展且流傳出的技術 ?
這真的又是見仁見智了.
(有無檢討技術的必要用不同的歷史觀切入, 便有可能導出不同的價值理念)
上面這些三言兩語主要是我的本意所在
不管怎樣, 其實我期待的是更加多元的與不同可能性的想法出現,
因此不以共業個因宏觀性地出發, 而以影響因素的其中一角作為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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