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inru (星空幻羽)
看板NUU_Talk
標題[汪踢] 尋求10月7日苗栗巨蛋前的目擊證人
時間Thu Oct 8 05:10:56 2009
2009年10月7日下午五點五十五分許,我與我同學林先生分別騎機車,從苗栗市國華路
(從聯合大學往火車站方向前進)。行經國華路與至公路口,林同學與一輛黑色自小客車
(車號5868-FN沒有記錯的話)有發生行車糾紛。
事情經過:國華路與至公路口,該自小客臨時從中線往右靠外線行駛,我同學以為對方
要右轉,所以他先繞過該自小客之左邊超車,結果引起該自小客駕駛不滿。隨後沿途追
趕亂、鳴喇叭、蛇行、並且意圖截停我同學之機車。我同學沿路躲避致巨蛋前之小巷
(應該為國華路1132巷)幾乎被截停狀態,忽然臨時右轉躲進巷子內,並且騎車到順發3C。
本人因為騎車較慢,跟在自小客後面目睹一切,該自小客在我同學臨時轉向躲進巷內,
仍然一度停車試圖想辦法繼續追逐我同學,幸逢當時適逢尖峰時段車流量較大,其加速
沿途鳴笛仍然由國華路一路快速駛離。本人跟隨至巨蛋轉彎處停下撥打110報警有詳
細說明該車車牌與顏色及逃逸方向,受理人員說明會派人攔檢。
本人隨後也到順發3C與我同學會合,並且由他本人約在六點零八分再次撥打110報案陳
述經過。110值班人員表示,會派人至順發3C來與我們進行了解。約在六點十八分兩名
員警駕駛警車到達。
我們兩個陳述相關事實經過,而且警員有記錄下我同學之年籍資料。本人當場有提出是
否適用刑法304、305、185之適用。但是員警表示可能有點勉強,不是非常符合犯罪要
件。另提出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之蛇行,得知需要舉證才可以舉發。
===========在此徵求目擊者請站內信與我聯繫,我們蒐集完整證據舉發=============
=================以下為感慨報怨內容,+上面內容為寫給局長之全文==============
當場有詢問是否有更洽當何處理方式,得知:目前只能記錄年籍資料與今日所發生之情
事,避免以後尋仇,並無其他方式可以處理。
但是我朋友當下受到非常大的驚嚇,事後稍微平復之後又十分的憤慨與擔心。憤慨中華
民國的法律怎麼會容許有人這樣的行為,卻又無法可管;擔心的是如此以來沒有其他可
以保護我們的方式嗎?這種人的行為沒有辦法加以規勸非要出非常嚴重的事件才要來補
救嗎?
請局長或者相關單位告訴我們該如何自保,並且有沒有辦法可以處理該自小客的駕駛。
畢竟這個是我們外地人到苗栗求學人生安全保障阿。
請局長可以提供聯大學生可以放心平安的生活治安與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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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212.214
※ yanginru:轉錄至看板 Miaoli 10/08 05:12
※ yanginru:轉錄至看板 LAW 10/08 05:15
1F:推 mosquito520:應該要轉PttLifeLaw才對... 10/08 07:16
2F:推 badofn:實用文! 好想知下文~ 10/08 10:47
3F:推 YenXD:就是有這種人渣 = = 10/08 10:51
4F:→ badofn:樓上用字好銳利= =" 10/08 16:04
5F:→ Gitangan:甘蔗渣 10/08 16:10
6F:推 goldengun:有共鳴+1 我也被追過 不過對方是騎機車的 10/08 17:04
7F:推 DELETE001:我都是騎車尾隨在正咩的後方 這樣也算嗎? (我很有禮貌) 10/08 18:06
8F:推 HIBB:尾行3 有隱藏劇情嗎? 10/08 18:14
9F:推 s61015001:樓樓上 你可能要留個鬍子 10/08 18:47
10F:推 focus54:我認真說 苗栗人對大學生都不太友善 10/08 20:50
11F:→ focus54:我說的 是指某些對我們學校有成見的人 10/08 20:52
12F:推 cksorgp:推樓上 從苗栗板某人自以為公正的推文就可以看出 10/09 00:39
13F:→ cksorgp:最好是機車道被佔用他不會從左側超車 10/09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