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ewone (舌頭不要放下來)
看板NTUsoftball
標題Re: [問題] 我有沒有罪?
時間Thu Jun 19 17:32:22 2003
※ 引述《vpers (~夏威夷大冒險~)》之銘言:
: : 至於妳把車子直接搬回來,我是覺得因為你已經喪失對該車之占有,也就是已經喪失
: : 事實上的管領支配之力,即便是在1.或3.的情況下,妳仍是所有人,也只能用請求的
: WHY?
: 如果是所有人為何還要經過別人的同意?
所謂請求不是指要經別人同意,而是一種法律上的手段,行使權利的方式。
重點在於你必須能夠證明妳是所有人,而她人係無權占有妳的所有物,
如此,妳才能透過法律的手段,來回復妳本來應享有的利益。
而現在你沒有經由舉證,就說自己是該車的所有人,而別人是無權占有妳的車,
然後妳要行使妳的權利,把車搬回來,試問憑據在哪呢?
別人同樣也能反過來說妳侵害她的所有權阿?
當然這也是法律令人詬病的地方,要求太多過於細微的證據和程序,
讓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獲得得填補,或者說無法用一般人認為經濟的方式獲得填補,
然而弔軌處就在於,誰是真正權利人?
大家都說是自己,如果沒有一套機制去判斷,又怎麼說公平?
最糟的是,這套機制的運作結果也不一定正確,
所謂公平,似乎只是一種雙方疲累後的妥協和分配。
: : 方式,讓無權占有人回復其物,不能直接搬回來。2.的情況就更不用說了,人家是占
: : 有人亦是所有人,更不能把人家的車搬回來阿!
: : 希望我的解答能讓您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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